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從保障方式、保障資金及房屋來源、建設管理、價格管理、准入與退出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範。
目前各地對於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群體准入標準一般是依據家庭人口數量,由家庭年收入和家庭總資產淨值和現有住房面積3個因素來確定的,在具體操作上則實行房產保障部門統一管理,三級稽核、兩級公示制度,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組織輪值搖號配售制度,充分引進了群眾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實行了資訊公開,而南京市還全過程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相關部門、新聞媒體參與監督,確保了申購供應的公平公正性,在已供應的7萬多套經濟適用房中,基本沒有關於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入住的舉報。應該說,在現有的政策框架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機制基本實現了在現有收入分配格局下的公正公平,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然而,當前,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收入分配不均衡,收入差距過大,並且這種還在不斷加大。突出表現在:城鄉居民之間、地區之間的收入差距明顯,城鎮居民中高、低收入組間收入差距繼續擴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規範,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導致政府調節收入力度不夠。脫離開收入分配改革的程序,過快地推進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的後果是:
(1)帶來對住房市場機制的巨大沖擊。保障比例過高或過低都會影響住房市場的結構和格局,影響到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主體作用的發揮和效率的實現,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標準和價格的過高或過低都將影響到科學合理的住房市場價格體系的形成,影響到全民的財產權和財富的價值。
(2)帶來表面公平下的實際不公平。毫無疑義,當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有效消除了前幾年住房消費中經濟適用房被高收入階層購買等社會不公現象,確保了保障性住房真正被低收入階層和中低收入階層購買,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公平。但應該注意的是這一政策在消除某些不公平的同時帶來新的不公平,並且將這種不公平的利益固化、合法化。中國住房市場結構性失衡的突出表現是出現了明顯的“夾心層”問題。比如,目前,在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政策銜接中,出現了既超過廉租房的政策標準、但又不夠條件購買經濟適用房的人群;滿足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但又無力支付的人群;隨著房價的快速上漲,又出現了大量超過經濟適用房購買條件,但又買不起商品房的人群。要加快研究全面解決不同收入階層的住房問題,避免在建立住房保障體制的過程中,出現新的政策性和體制性的不公平。
收入分配不破 住房保障不立(2)
(3)加大“退出機制”建立和執行的難度和行政成本。當前一個大問題是執行難,哪怕是已經經法院審判確定的結果,在執行中也很難,信訪事項中有近一半是反映執行難的問題。收入分配改革的力度越大,收入格局的變化越大,可能造成的是住房保障中需要“退出”的數量就越多,同時需要調整“進入”的數量也就會越多,大量的進入群體可能進不出,而需要出去的“出不去”或“不想出去”的情況必然發生。
因此,當前收入分配體制不均衡、不合理的現實,必然使住房保障從一開始就失去公平正義的基礎,住房保障不僅不能起到再分配的調節作用,反而可能進一步強化收入分配的不合理,而一旦這種利益分配的方式和格局以法律的形式或者合法化地固定下來,糾偏的結果是必然付出更大的代價,甚至誘發社會不穩定和不安全。這一問題在當前我國各地積極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程序中,還沒有引起政府應有的足夠的重視。實踐證明,在始終堅持住房市場化的同時,必須堅持建設多渠道多層次市場體系的方針,加大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設。
(1)要科學合理確定住房保障範圍和保障水平。
十七大報告中提出: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保護合法收入,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逐步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擴大趨勢。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應該是一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佔少數、中等收入者佔多數的“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格局,合理的住房體系也應該是一定量的保障性住房和大部分甚至是絕大部分市場商品房的格局,而作為保障的主體應該是低收入或者擴大到中低收入,而以一些特殊群體:比如老年人、殘疾人等一些特殊群體為補充。這樣的格局才能與“兩頭小、中間大”的收入分配格局相對應。住房保障政策也是體現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