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礎,所以歷代統治者都極為重視。《易…序卦》:“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夫子;與父子,然後有君臣;有君臣,然後有上下;有上下,然後禮儀有所錯(措)”《禮記…昏義》:“婚禮者,禮之本也”;“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這種觀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習俗,婚姻主要被作為可以祭祀祖先、延續後代的手段。
後世儒家經典記載了西周時期貴族的婚姻狀況,當然這種狀況已經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對後世的法制和觀念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因為西周時期去古不遠,許多部族和地區在不同程度上還保留著氏族時期的一些婚姻習慣。《周禮…媒氏》裡說,在仲春時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戀愛和私奔,國家並不禁止。《詩經》裡也有許多反映民間男女自由戀愛的詩篇。近世有學者指出,一直到漢代以前,在燕、趙、中山、政、衛、齊、楚等地區,還盛行著各種非禮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時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還是相當自由的。我們這裡所談的只是儒家經典所記載的貴族婚姻狀況。
據記載,西周時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務的機構——媒氏。《周禮…地官…媒氏》:“掌萬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見,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機關。
一、婚姻關係的締結
1、締結婚姻的限制性條件
(1)西周時,締結婚姻關係,男女雙方都必須嚴格服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記…曲禮》:“男女無媒不交”;“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2)同姓不婚
有學者指出,殷商時期有可能實行族內通婚。這種情況到西周時被完全改變了。按照周禮的規定,“娶妻不娶同姓”(禮記…坊記)。姓原是古代氏族的標誌,同姓則同族,血緣關係較近;反之,不同姓則不同族,血緣關係較遠。當時的人們可能已經認識到族內婚配不利於後代的繁衍。所謂“男女同姓,其生不繁”;“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國語…晉語》四)。當然,倡導族外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禮記…郊特牲》)。所謂“附遠”,就是透過聯姻與血緣關係遠的異性貴族建立姻親關係。透過族外通婚這種頻繁的政治聯姻,可以用甥舅關係將各異姓貴族緊密聯合起來。周族之所以能夠控制廣大地區,與其積極與各族聯姻有一定關係。所謂“厚別”,就是嚴格別於同宗,以防紊**常。因為既然禁止通行親族通婚,那麼即使血緣關係親密的男女之間也應當有所迴避。“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同食”、“男女不同衣裳”、“男女授受不親”等等禮的要求即是從此而來。
(3)關於結婚年齡
西周禮制規定,男子二十歲“冠而列丈夫”(將頭髮全部挽至頭頂結為髮髻,戴上保護髮髻的小帽子“冠”),表示成年。女子則十五歲為“及笄”(也是將頭髮梳理為垂於腦後的髮髻),是為成年(《春秋穀梁傳…文公十二年》。男女未達到成年年齡不得成婚。
《周禮》記載: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女子因故晚嫁的,最多不超過二十三歲。有的史籍說女子十五而嫁。說法不一。但是,後來的結婚年齡顯然是大大提前了。《韓非子》:男子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據楊樹達《漢代婚喪禮俗考》記載,漢代結婚年齡是男子十五六歲,女子十三四歲,其後的情況也基本如此。歷代法律也大都是提倡早婚的。
(4)其他不宜締結婚姻地情況
儒家禮制規定。父母死後子女應服喪三年。在此期間不得嫁娶。以示孝道。
二、締結婚姻地程式
根據儒家經典地記載。我國傳統地婚聘禮儀。最突出、最典型地是“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或稱納成、納幣)、請期、親迎。
六禮是西周時就已確定了地。其內容儀注都比較複雜。但當時有所謂“禮不下庶人”地框框。並未達於民間。至漢代。六禮才開始普遍施用。但違禮之舉亦不罕見。元始四年(公元4年)。立王莽女王氏為皇后。僅有納采、問名、卜吉及遣使奉迎等程式。東漢以後。社會動盪。婚姻儀式更大為簡化。隋唐以後。六禮被人們有意識地增減。如在宋代。常常是並問名於納采。並請期於納徵。六禮僅存四禮。南宋時。朱熹又將納吉併入納徵。實際上六禮只剩下納采、納徵、親迎三禮。明初。官方命令士庶都要遵守《朱子家禮》行事。到了清代。又加入了成婦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