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4 / 4)

小說:韓少功評傳 作者:誰與爭瘋

理。但是,韓少功、張頤武和王幹都對法院的判決有所不服。1998年12月,在受理四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後,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就此案公開審理。經過長時間的慎重研究,1999年3月23日,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就此案下達《民事判決書》。該書清晰地描述了此案的審理過程:

原審(即中院一審)認定:韓少功所著的長篇小說《馬橋詞典》與《哈扎爾辭典》是內容截然不同的兩部作品,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證明《馬橋詞典》與《哈扎爾辭典》之間存在著抄襲、剽竊、完全照搬的情形。張頤武、曹鵬撰文,《為您服務報》與《勞動報》刊載文章指責韓少功的系在形式和內容上完全照搬《哈扎爾辭典》的抄襲之作,已構成了對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王乾發表的《看韓少功做廣告》一文,其內容不涉及對韓少功名譽權的侵害,據此判決如下:(1)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之內,張頤武、為您服務報社在《為您服務報》上,曹鵬在《服務導報》上,勞動報社在《勞動報》上刊登經本院認可的向韓少功賠禮道歉的宣告,為韓少功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張頤武、曹鵬、為您服務報社、勞動報社分別賠償韓少功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七百五十元;(3)駁回韓少功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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