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部分(2 / 4)

小說:揭秘中國大案叄 作者:辣椒王

項不還。

拿房號的日子一推再推,很多人開始向李崢要錢,一名買房人催著李崢還款,軟磨硬泡從李崢手中要來一張3萬元的支票,拿著支票去銀行兌現,結果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那是一張已作廢的支票。

到2007年6月20日之後,被債主追上門的李崢再也不敢開手機了。

30多個拿不到房號的人紛紛來到檯球廳,卻再也找不到李崢。無奈之下,他們紛紛報案。2007年7月2日,李崢被兩位買房人約去飯館。席間,一位買房人藉口去洗手間,偷偷到門外報了警。10分鐘後,警察來到飯館,將李崢抓獲。

拒不認罪,否認詐騙堅稱借款

2008年7月1日上午,李崢因詐騙罪在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受審。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崢於2006年3月至2007年5月期間,以幫助辦理天通苑小區經濟適用房房號為名,先後騙取35人共計人民幣萬元。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李崢一直不認罪。他說:“我的行為算不上犯罪,就是欠了別人的錢沒還上,應該是民事經濟糾紛。在買房人催款的過程中,我從未逃避過。在警方找到我之前,我至少給10個買房人打過電話,告訴他們錢會盡快還。我沒有詐騙!”

李崢認為以自己的方式幫別人購買經適房房號並不違法。因為媒體曾經報道過,2006年前開發商發放經濟適房房號時,數百名農民工排隊等候。當他們拿到號後,便以4~5萬元的高價轉手。李崢說:“我這樣做的性質和他們一樣,為什麼不起訴農民工詐騙?”

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李崢覺得自己很委屈。他說他的確是以能購買到經濟適用房為名從購房者那裡收取了“好處費”,但他收錢的時候就跟購房人說好了,能辦就辦,不能辦就把錢還給對方。“我給他們都打了借條,一般時限為兩個月,如果到時還沒等到房號,他們想等就繼續等,不等了我就退錢。有的人比較信任我,當時沒打條,我還特意開車去他們家給他補上。” 。 想看書來

第九章:中國房號詐騙第一案(4)

但公訴人則當庭表示,從2006年3月至今,李崢從未還過別人錢。公訴人追問說:“你說自己能幫那35個買房人成功購買經濟適用房,並不是信口開河詐騙,但自始至終,你沒有任何證據來證明此事”。

“籤協議時,我每次都主動把身份證、營業執照交給別人看!”李崢大聲說。李崢自始至終拒絕認罪,並且拒絕供認出他的“能人朋友”。在整個庭審過程中,李崢基本上都是低垂著眼睛,面無表情地回答著法官的訊問。

法官:你是如何幫別人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李崢:買房人把錢給我後,我把其中的大部分交給朋友當作定金,然後把買房人的經濟適用房審批表收上來。等到我的朋友辦好時,我帶著買房人去天通苑售樓處辦理手續就可以了。

法官:你朋友如何幫這些人辦的?

李崢:我不知道,“後臺”的工作我不參與。

法官:你的朋友是誰?

李崢:這個我不能說。希望你能理解,朋友幫了我的忙,我不能不仗義。

法官:到底有沒有你這個“上家朋友”?

李崢:我自己也辦不了經濟適用房的,肯定有這個人,但我絕不說出來。

法官:如果你說出“朋友”的身份,可能會為你自己的辯護加強證據。

李崢:這我知道。但是作為朋友,我不能把他供述出來,我願意自己扛。

法官:從2006年到你被抓,為什麼一套房子都沒能辦下來?

李崢:因為審查程式很嚴格,我理解朋友辦事的難處。

法官:錢給誰了?

李崢:我希望您可以理解,幫我買房號的人幫了我很大的忙,我這個事情本身很冤枉,不能把他饒進來……

李崢始終拒絕交代“朋友”到底是誰。隨後,公訴人宣讀了天通苑售樓部銷售經理於先生的一份證言。於先生在證言中說,天通苑的經濟適用房,在2006年以前是自己賣,以後都是聽從政府的統一調配,從來沒有私下賣給過任何人。他們也不認識李崢,這個人利用經濟適用房詐騙和天通苑一點關係都沒有。

律師“倒戈”,當庭引起鬨堂大笑

庭審中,李崢的代理律師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指控,一直沒發表任何意見。但在最後的陳述階段,李崢的代理律師對法官表示,他對李崢被公訴的罪名存在異議。

法庭辯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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