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有識之士全面反省法官選任制度。更重要的是,美國建國之初,法官整體素質並不理想,許多法官品行不端,卻受到任期終身制保障,很難被彈劾去職。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一位名叫齊爾德的法官,曾被指控濫用暴力、酗酒,議會連續三次啟動彈劾程式,都未能成功。因此,不少人生出改革法官選任制度的念頭,試圖改法官任期終身製為定期選舉制。
選法官,還是買法官(2)
在上述情緒指引下,19世紀前期,各州紛紛修改本州法律,改法官任命製為選舉制,幾乎成為一種政治風潮。1821年,喬治亞州首開先河,規定所有初審法院法官必須經選舉產生。1816年,印第安納州將部分法官改由人民選舉形式產生。需要說明的是,同樣是以選舉形式推選法官,但各州選舉的具體方式也有所不同,有的州是由政黨推選候選人,有的州則進行非政黨選舉。當然,採取選舉方式後,州法官的任前終身制便改為任期制,如賓夕法尼亞州法官任期為10年。選舉制貫徹的理念,是使法官對民意負責,而任期制則為法官帶來危機感,使他們能夠審慎對待工作。
然而,用選舉方式產生法官,一樣會帶來司法弊病。在實行政黨推舉的州,候選人必須依附於某一政黨,也就是說,必須以*黨員或共和黨員身份參選。由於政黨介入,結黨營私、政治交易等現象便在所難免。兩黨之爭常常被帶入法官選舉過程中。政黨領袖在考慮某人是否有資格參選時,更多考慮的是其意識形態、競爭能力,而不是他是否真正具備成為優秀法官的資歷。即使不搞政黨推選,反對黨亦可興風作浪,操縱選舉。2004年,田納西州一名女法官面臨換屆選舉,當地共和黨看不慣她的自由派傾向,便僱人四處散發宣傳冊,上面說這位法官“反對死刑”,“取悅罪犯,無視被害人”,導致這位法官留任失敗。
除了政黨,法官選舉還會受到利益集團的干擾。利益集團並非貶義詞,凡具有共同利益者,為尋求某種共同目標而聯合在一起的,都可以說是利益集團。如商會、工會、全國玉米種植協會、美國醫療協會,等等。2004年,西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官麥格勞試圖謀取連任,美國商會就曾聯合許多大型保險公司、跨國公司,全力阻止他當選。
此外,現任法官為謀求留任,同樣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比如,選舉產生的法官,對輿論往往更為敏感,在審判中有可能竭力討好選民,偏向本地居民利益。許多法學知識淵博,司法經驗豐富的人,因不願拋頭露面,反而不願出來競選。畢竟法官的本職工作是坐而論道,而非在政治擂臺上長袖善舞。
除了政黨、利益集團的干擾,法官選舉制的最大問題,在於競選捐助帶來的司法不公隱患。近些年來,法官選舉的費用節節攀升,每個候選人背後都隱藏著大公司、大律師事務所或利益集團的大筆捐款。人們擔心,如果一位法官因接受某個律所捐助而當選,以後很難不會在具體個案中對該所律師投桃報李。因此,許多媒體將大公司對個別法官候選人的贊助行為,戲稱為“購買法官”。
儘管存在種種弊病,但是,法官選舉制度畢竟在美國施行200多年,甚至成為美國司法文化的一部分,不可能被輕易取消。更何況,與任命制相比,選舉制並非沒有優點。也沒有調查資料能夠顯示,人民選舉出的法官素質,就一定比行政首長任命的法官差。
進入20世紀,越來越多的州開始對法官選舉制進行“折中式”的改革,在保留選舉制框架的同時,逐步吸納任命制中的合理因素。比較著名的有“加州方案”與“密蘇里方案”。
“加州方案”由加州律師協會提出,在該州最高法院與上訴法院實行。根據該方案,州長可向司法任命委員會提名一人。委員會由州最高法院*官、州上訴法院首席法官、州司法總長組成。如果委員會支援州長的提名,被提名人即在下一次選舉時得到任命。在此期間,如果這位提名人要爭取法官職位,必須參加*。這套方案執行至今,得到多數人的認同。
相對於“加州方案”,“密蘇里方案”顯得更為合理。依此方案,州長可以任命法官,但此任命權是受到限制的。一個由律師與各界人士組成的委員會,會先草擬一份名單供州長選擇,州長必須從該名單內挑選法官。法官任職可至下次選舉,到下次選舉時,法官必須以其任內績效作為選舉依據。也就是說,法官沒有選舉對手,人民根據法官政績對他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現任法官幾乎永遠不會敗選,只會被認為不適任而淘汰。
事實上,無論是“加州方案”,還是“密蘇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