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可以另投他方。”
或者:“乙方須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三個月內首次印刷本作品,並上市銷售。由於乙方原因不能出版該作品,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稿酬不予退還,本合同即行終止,甲方可另投他方。”
五、代理權益很做作者在簽定出版合同時,往往把作品的全球代理權授予乙方為唯一代理人。此款不妥。
為什麼?
因為很多出版商根本沒版權輸出或版權代理的意識,至少大部分出版社不會主動去銷售,因為賣版權對出版社來說,收益並不大,還要支付人員工資,所以,積極性不大。
在這種境地下,你的作品卻不能授予其他版權公司或代理人進行版權輸出,用一句不好聽的話,就是“佔著茅坑不拉屎”。
建議:針對上述情況,建議作者採取以下方法來為自己爭取最大權益:1。可以授予乙方擁有該作品著作權的代理權,但須註明:乙方非該作品著作權的唯一代理人。這樣,作者可以同時授予別人或自己尋找大陸以外出版的可能。
如果作者授予乙方擁有該作品著作權的代理權,一般代理所得,甲方和乙方“各佔所得收入的50%”。
2。將該作品的海外和繁體版權保留,且不授予出版方代理的權利。自己尋找海外出版的可能。
3。在專業的版權貿易網站自行釋出自己的版權。本人推薦中國版權線上。該站強大的版權釋出功能,是目前國內最好、最專業的版權貿易站點!作者和出版商均可免費釋出自己的版權。
好了,大概要說的就這麼多了,其他未能想到的,日後再補充!本人非法律專業,以上均來自本人兩年來從事工作室的經驗所得和個人的一點淺薄的認識,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