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斬草除根”之嫌。一部作品的專有著作權所衍生出的權益很多,除上述所說的:“電子出版物、中文簡體版權、繁體海外版權及外文字”外,還包括報刊轉載權、文摘權、演繹展覽權、播放表演權、廣告租型權、俱樂部專銷版權,以及攝製電影、電視、錄象作品權,甚至包括新近出現的手機閱讀、電子閱讀權等眾多權益形式。
所以,作者在簽定此項條款時,須為日後著想,千萬別以為“孩子”給別人了,你就不是他“爸爸”了。不論“孩子”的“新爸爸”是誰,你始終和這“孩子”有“血緣關係”的。
對策:針對上述兩項,通常的合同條款應如下(或類似如下形式)簽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在中國大陸地區以中文版簡體版平面印刷(或圖書)形式出版、發行該作品。除本合同所授權利外,甲方保留該作品的其他權利。”
“甲方保留該作品的其他權利。”除了以上所述相關權益外,還包括:縮寫本、摘編本、選編本。
二、授權期限老的出版合同會是10年的期限。大部分是5年期限。但是針對特殊作品,可特殊對待,有1年的合同期限,通常是3年的出版期限。
建議:對於一次性買斷的作品,建議只簽定3年期限。
三、稿費模式稿費有版稅、買斷以及字數加版稅的形式。作者容易忽略的有:1。出版方在簽定版稅時,會以銷售數為結算稿費的標準;「說明」作者在簽定版稅時,儘量爭取印數稿酬(目前絕大部分出版社是以印數稿酬結算稿酬的),即,版稅=出版物實際定價×印數×版稅率如果按銷售數作為結算稿費的標準,日後的稿費結算可能會很麻煩,出版社會以實際回款來結算。如果你的書發出去了,也賣掉了,但銷售商一年不回款,出版社會以此名義拖欠稿酬。弄不好,你得查詢發行部的明細帳,此類稿款被戲稱為:“狗屁帳”!
2.出版方在買斷時,不註明是稅後還是稅前;「說明」
兩字之差,有可能你的稿費會白白損失好幾千。如果是買斷,建議註明是稅後稿酬,尤其是與文化公司合作,更應該小心。
對策:出版社扣除作者個人所得稅是法定的,無可厚非。因此,在與出版社合作時,如果在簽定合同時,沒註明是稅前還是稅後,可以採取這種方法抵消個人所得稅(20%)。那就是開等額普通發票抵消(一般名義是:設計費),當然最好在簽定合同時就說清楚。
另一種普遍的做法是:增加作者的數量,平均攤。或作者是以團體出現。形式有設立編委會;在前言或後記裡增加作者名單。
作者的稿費本來就不多,再扣20%的個人所得稅,實在殘忍!
3.出版方在簽定字數稿酬時,不註明是實際字數還是版面字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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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字數和版面字數相差甚遠。一本實際字數(以word文件統計)為10萬字的書稿,排版時,按照版面字數算的話,有可能會是20萬字。因此如果在簽定字數稿酬時,務必注意這一款項。
四、違約條款違約條款包括:稿費支付日期;書稿未按時出版1.稿費支付日期通常合同裡都有:“自本作品出版後××月內結清稿酬”,但是很少看見後面有違約條款,那就是,如果在約定的“××月”後未結清稿酬,出版方應如何處理的條款。
建議:作者在簽定合同時,最好附加上:“乙方須在該作品出版××月內支付甲方全部稿酬。否則,每延遲一日,乙方應按照應付稿酬n%的滯納金對甲方進行違約賠償。”
2.書稿未按時出版出版方有時因為人員調整、選題調整、資金問題、決策問題等眾多原因,往往雖然簽定了合同,但卻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內出版。更有甚者,有的出版商把作者的稿子拖了半年甚至一年,結果卻不出了退稿,作者則叫苦不迭!
還有一些出版商在簽定合同時只支付了作者一半甚至三分之一的稿酬,因為出版商的原因,造成該作品的不能出版,作者往往白白賠掉一般乃至三分之二的稿酬。
很多選題因為具有時效性,往往在某一階段很受歡迎,錯過了這一階段,可能就會被打入冷宮,此類選題尤以跟風類的選題為甚。
對策:為了有效遏止此類現象,作者在簽定合同時,記得一定要加上:“乙方須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三個月內(一般都是在3個月)首次印刷本作品,並上市銷售。由於乙方原因不能出版,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總稿酬的30%(通常是這個數字),本合同即行終止,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