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部分(2 / 4)

我們的調查表明,雖然已有相當一部分人持真正合理的婚姻不應存在不可離異性這一觀點,但還是有更多的人出於種種現實的考慮,如保護兒童(父母離婚對兒童有不利影響),保護婦女(被遺棄的婦女再婚有困難)甚至保護男子(重金買妻,離不起婚)等等,選擇了離婚手續應當困難些的答案。主張在男女雙方不再相愛時應立即分離的,也遠不及主張調解的人多,還有少數人認為,即使沒有感情也不可離婚。主張只有單方提出離婚就應准予離婚的人數更少,只佔

。如果考慮到無感情即離異的婚姻在現實中比持這一觀點的人

)還要少得多,考慮到已經完全無愛情以至從開始就無愛情的結合在現實中大量存在,人們對於我國現階段的婚姻狀況及婚姻道德就有了更接近實際的瞭解。應當承認,持多數觀點的人們並非全都不懂得,隨著社會的進步,婚姻的不可離異性將日趨減少,因而從未來的道德標準來看,男女雙方不再相愛時,當然應當立即分離,離婚的手續當然也是越容易越好,他們做這種選擇完全是從我國現階段婚姻不能不考慮的種種因素(諸如子女的撫養,經濟的原因等等)出發的。如果說他們當中確實有一部分人不懂得這一點,那麼,這隻能說明,他們所具有的婚姻道德恰恰是現階段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

恩格斯曾闡述過這樣一個深刻的思想:訴諸義憤是科學上無能的表現,科學的任務在於說明現存的一切的合理性及它們必然滅亡的原因。道德是時代的產物,正因為我們現在還沒有到達僅僅以愛與不愛作為結合與分離的惟一依據的時代,所以,我們還必須承認一切不得已而為之的經濟考慮。婚姻道德的研究常常涉及一個人們為之十分激動的題目:某人經濟地位改變了(例如:一個農村人變成城裡人)便拋棄了原來的配偶,對此應給予怎樣的道德評語呢?這裡有兩個道德標準可供選擇:第一,未來時代的道德標準。在城鄉、工農、腦體勞動之間的差別已不復存在、不僅生產資料而且消費資料的私人所有已不復存在、兒童老人已由社會撫養的未來世界,男女雙方除愛情外一切都不必考慮,因此,不愛而結合是不道德的,不愛就分離則是十分道德的,感情是結合與分離的惟一依據。我們顯然不可能用上述道德標準來要求現代人。這樣就有了第二個標準:現在時代的道德標準。這就是除愛情外不得不有許多派生的經濟考慮的道德標準。這個標準一經運用,就得到了兩個方面的結論。

一方面,一個人要麼不發生愛情,一旦發生了愛情,與異性同居(包括合法非法兩種情況),就產生了忠於配偶撫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你負責任、盡義務,你就是道德的,反之則是不道德的。這裡,也應當包括沒有愛情的同居(同樣包括合法非法兩種情況)。由此可以得出結論:那些因地位改變而拋棄配偶的人是不道德的(應排除買賣婚姻、包辦婚姻)。基於上述原因,當雙方不再相愛提出離婚時,行政部門(或法律部門)運用它們的權力規定父母雙方各自對兒童撫養應負的責任;當只有單方提出離婚時,則要再三調解,然後決定是否准予離婚。我們知道,在未來時代的婚姻關係中,只要有一方無感情,就構成了離婚的充分理由,但現在卻不行。蘇聯十月革命成功初期以及我國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蘇維埃政權,都做過“只要單方提出離婚立即準離”的嘗試自然是出於對未來婚姻道德的嚮往

但結果並不是很成功的。蘇聯出現了所謂“杯水主義”,中國也不得不對軍人眷屬作了特殊規定,以防止動搖軍心。由此可見,某種道德只能在當時社會經濟政治形態所許可的範圍內成為現實。

如果你已經肯定了現階段婚姻必須伴之以責任和義務這一結論,就不能不得出第二個結論:當人們選擇配偶時,除感情因素外還做了某些經濟考慮,不能認為就是不道德的。即使像馬克思那樣的理想主義者和偉大的革命家,在處理女兒勞拉的婚事時,也不得不考慮未來的女婿拉法格的“經濟狀況”,以便保護自己的女兒“不觸上毀滅她母親一生的暗礁”。(《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卷第頁)所以我們說,現階段的婚姻道德絕不是要求人們在婚姻關係中完全排除愛情因素之外的一切考慮。這樣的要求固然是理想的,但不是現實的。不能否認,明天的婚姻動機在我們的社會現實中已經存在,但它還很微弱,只是在少數理想主義者中間像火花一般閃耀。這種閃耀與大多數人們之間極為“現實”毫不“理想”的婚姻相比較,沒有任何值得過多誇耀的理由。也許他們的愛情十分純真,但相似的經濟地位是他們相愛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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