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1 / 4)

以刑戮相威脅,結果取得了勝利,挽救了天下人。假如商湯畏人言,附和眾議,則根本不能成功。因此只要當於義理,沒有必要要求人人情願,凡事必待人人情願而後行,則永遠沒有成功之日。

王安石認為真理總是掌握在少數人手裡,因而他多次鼓動神宗不要過於聽信人言,要“以道揆事”,如若不然,“但問人言”,則“淺近之人何足以知天下大計,其言適足沮亂人意而已”。一般庸人的見解不值得重視,因為他們的話不合義理,非但無助於襄贊天下大計,反而會起到擾亂人心的反面作用。

王安石甚至認為,人心也必須合乎義理,合乎義理才稱得上得人心,而不能看一時人數的多寡。據《長編拾補》記載:

上因論及臺諫官言不可失人心,安石曰:“所謂得人心者以為理義。理義者,乃人心之所悅,非獨人心,至於天地鬼神亦然。先王能使天地鬼神亦莫不寧者,以行事有理義故也。苟有理義,即周公致四國皆叛不為失人心;苟無理義,即王莽有數十萬人詣闕頌功德不為得人心也。”

神宗善於聽納人言,故亦每為流俗所動,他告誡王安石要聽取臺諫官的意見,免得喪失人心。王安石對此針鋒相對,提出得理義者才能得人心,理義不僅是人心之所悅,還可施之於天地鬼神。假如理義在手,即使是舉國反對也不可怕,不能說失人心;如果無理義,即使全國百姓高呼萬歲也不可喜,不能說得人心。

這種但以理義之是非為是非的思想是值得肯定的,然而這也容易導致一種盲目獨斷,因為如何才算是理義,各家各派的標準不一,誰是誰非無法輕易下結論。如果真是合乎理義,堅決奉行自然是正確的;假如以非理義為理義,盲目堅持錯誤而不動搖,就會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即使手中掌握著真理,在絕大多數人不能理解和接受的情況下,一味靠強權來推行,效果也未必好。

按照理義的標準,王安石得出人言不足恤的結論就不奇怪了。據《長編》卷二二三記載,王安石一次對神宗說道:

流俗之人,罕能學問,故多不識利害之情,而於君子立法之意有所不思,而好為異論。若人主無道以揆之,則必為異論眾多所奪,雖有善法,何由可立哉?

流俗之人,少有學問,故不識利害,不明理義,這種人的議論當然沒有必要聽取,聽了反而會壞事。

拒諫是司馬光代表保守派給王安石加上的一項重要罪名,那麼王安石是否真的拒諫呢?據《宋史·陸佃傳》,當陸佃向王安石進言,說外間頗有人傳說他拒諫時,王安石回答道:“吾豈拒諫者,但邪說營營,顧無足聽!”可見,王安石所拒絕的只是流俗之輩的無益之言而已!

人言不足恤(2)

王安石在制訂和推行新法時非常慎重,儘量考慮老百姓的意見。如免役法從議論到制訂就用了兩年的時間,廣泛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據《長編》卷二二四,神宗與王安石在討論重視民事時,神宗強調民事不可緩,又謂“修水土誠不可緩”,王安石言道:“去徭役害農亦民事也,豈特修水土乃不民事?如修水土,非陛下能勝異論,則誰肯為陛下盡力?且議助役事已一年,須令轉運使、提點刑獄、州縣體問百姓,然後立法。法成,又當曉諭百姓,無一人有異論,然後著為令。則其於民事可謂不輕矣。”王安石一方面勸告皇帝勿為異論所撓,一方面又強調“體問百姓”,甚至要求“無一人有異論”,然後施行。後來推行其他法令時,他也要求先要做到“民無異詞”再行實施。不論所有新法是否真正做到了“民無異詞”,但提出這一標準就體現了對百姓意見的重視和對人心民意的充分尊重。

從保守派對他的攻擊中也可以看出王安石其實並不“違眾自用”,而是廣泛聽取了各方意見。如劉摯就在奏章中彈劾王安石不顧大體,竟然將“市井屠販之人皆召之政事堂”參議政務,這在他們看來是一項罪名,但也恰恰表明王安石既非“拒諫”,又不“執拗”,而是非常虛心和寬容的。

王安石所不恤的到底是流俗之言還是所謂的“公論”,雙方的結論完全相反。保守派攻擊王安石“詆公論為流俗”,以己說為公論;王安石則將保守派的言論稱為“異論”、“邪說”、“流俗之言”,看來主要是由於雙方的立場相去甚遠,故結論也勢如水火。那麼到底王安石所蔑視的是“流俗之言”還是“公論”呢?

對這一問題的回答還是無法拋開雙方的立場。由於變法暫時觸動了士大夫階層的一些利益,因而在整個包括士大夫與豪商地主在內的社會上層,反對變法的聲音一時佔了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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