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4 / 4)

。本篇摭拾各家記載,並將太監的晚年、如何養老埋葬的情況也附記於後。

清制,內監官職以四品為極限,總數約三千人。乾隆七年(1742)欽定宮中則例:內監官職,以四品為定,再不加至三品。又上諭:“明代內監多至數萬人,我朝合宮中苑圃所司,綜計不過三千人。”

清代太監,以河間人為最多,其他縣份次之。因太監總數為三千,新陳代謝,隨時必須補充,投充者又不得其門,於是有太監經紀行之設。經紀行為合法組織,官府不僅豁免其牙稅,且有津貼補助。《大清會典》註釋曰:

設召募太監牙行二人,由大興、宛平兩縣造冊申送。凡有太監投充,均由該牙行報名。太監報名後,取其投狀,詢明籍貫,如年在二十歲內,及雖在二十歲以外尚可充選者,均分別在內在外當差。若年歲過大,或系外省之人,即奏明給親王郡王府使用,別將該王府二十歲以內太監,送進當差。

清世祖順治十年(1653)設十三衙門,嚴禁寺人干政,所頒詔令,言宦官的歷史淵源以及他們干政的起因,分析扼要,其言曰:

朕稽考官制,唐虞夏商,未用寺人。自周以來,始具其職,所司者不過閽達灑掃使令之役,未嘗干預外事。秦漢以後,諸君不能防患,乃諉以事權,加之爵祿,典兵干政,流風無窮,豈其君盡暗哉?緣此輩每以小忠小信固結主心,日近日親易致漸持朝政。且其伯叔弟侄,宗族親戚,實繁有徒,結好縉紳,關通郡縣,朋比夤緣,作奸受賄,善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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