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2 / 4)

小說:雲雨 作者:風雅頌

過去之後,這九女就要為該諸侯侍寢——注意這裡“御”不一定指性交,而是侍寢(侍寢時諸侯當然可以和她們性交,但不是必須性交),輪流的法則就是上引鄭玄注所述:以五日為週期,前三夜每夜由一國的陪嫁侄、娣二女侍寢;第四夜由兩媵侍寢,正妻即“夫人”地位最尊貴,她在第五夜時和諸侯睡覺,因此夜僅一女在房,故謂之“專夜”。上述這套一娶九女、九女侍寢(天子則有一百二十一女,以十五日為週期輪流,其中十三夜侍寢之女皆多達九人)之說,只能視為“儒家經典中所記述的古代禮制”,是否真正實行過,並無確切證據——只有王莽刻意復古,曾一本正經打算實行(見《漢書·王莽傳》)。

一個大圈子繞過來,“五日之御”已可明白,於是上引《禮記》和《白虎通》之說也就很容易理解了:妾只要她未滿五十歲——對古代婦女來說這已是非常老的年齡了,就必須讓她參加五日一週的侍寢行列。姑不論這規定裡明顯含有“要讓妾獲得性滿足”之意,就看對性生活考慮、規定到如此細緻,也足見先哲對人慾是何等關心重視而且不加忌諱。早期儒家對性生活似乎普遍都很重視,例如在《荀子·大略》裡也可以看到“霜降逆女,冰泮殺止,內十日一御”之類的話。

儒家經典雖然承認人類的性慾及其滿足是極為重要之事,但並不就此主張完全放縱性慾。總的來說,儒家先哲贊成對情慾有所節制。有人認為“禮”的功能,就在於節制情慾,這種說法至少從表面上看是可通的。不過在儒家經典的有關論述中,給人印象最深刻的卻不是強調以禮節慾,而是反覆告誡不可過分拘禮以免違揹人情或壓抑人慾。還是從“讀原著”入手,《孟子·告子下》一開頭就有一段當時哲學家們的問難逸事:有人問屋廬子:禮與食、禮與色孰重,屋廬子都說“禮重”,不料對方接下去設了兩個怪問:

以禮食則飢而死,不以禮食則得食,必以禮乎?親迎(以禮娶妻)則不得妻,不親迎則得妻,必親迎乎?

屋廬子無法回答,跑到孟子那裡去求教。孟子意識到設問者是故意將情境誇張到極端(不以禮食就餓死,不按禮儀娶妻就一輩子打光棍——“食色性也”,“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現在“禮”被置於與此兩大欲完全對立的位置)。照理說在這樣的情境中,回答應該是寧可不以禮食也要吃飯,寧可不親迎也要娶妻;但如果這樣照直說出來,就要與前面“禮重”的答辭相互矛盾了。於是孟子先分析說:

人慾:早期儒家所持開明態度(5)

金重於羽者,豈謂一鉤金與一輿羽之謂哉?取食之重者與禮之輕者而比之,奚啻食重?取色之重者與禮之輕者而比之,奚啻色重?

這就指明瞭食、色有時比禮更重要,先前屋廬子籠統地斷言“禮重”是不妥的。孟子也設想了極端的情境——加重禮的一端,叫屋廬子去反問那人:

兄之臂而奪之食則得食,不則不得食,則將之乎?逾東家牆而摟其處子則得妻,不摟則不得妻,則將摟之乎?

結論是顯而易見的:娶妻最好是行親迎之禮,但如果行親迎之禮與得妻兩者不能兼顧,則得妻為重,親迎之禮為輕。然而為得妻也不能不擇手段毫無顧忌,要是非得逾牆去對東鄰處女實行非禮才能得妻,那就只好打光棍,先將娶妻之事放一放了。

即使到了宋明理學中“存天理,滅人慾”之說甚囂塵上的時代,還有一句先儒古訓經常被開明之士引來為人慾辯護,即所謂“發乎情,止乎禮”。這話原出《毛詩·周南·關雎》前的序文(通常稱為《詩大序》):

故變風發乎情,止乎禮義。發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禮義,先王之澤也。

“發情止禮”之說原是針對《詩經》中國風部分而言的,國風中有大量情詩戀歌——《關雎》就是地道的情詩。有情有愛,發為詩歌以詠歎之,這被認為是“民之性”,是無可非議的;只消在行動上接受禮義的適當節制即可。潘光旦曾將“發情止禮”之說與《新約·馬太福音》第五章如下之說作對比: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奸淫了。

這是典型的誅心之論——哪怕沒有任何實際行動,對內心的動機也要聲討禁止。而在《詩經》中,對美人的愛戀總是大膽地抒發詠歎;這與我們前面討論過的承認好色為人之本性、飲食男女皆為應該滿足的人之大欲等儒家早期基本觀點是一脈相承的——所以《詩經》才能成為儒家基本經典之一。孔子對《詩經》的兩句考語,也非常明確地說明了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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