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外資併購是否影響美國國家安全。外國資本持股美國企業超過10%的,須經由外國投資委員會審查,而且這種審查基本上通不過,以至於在現實中外資併購的交易都控制在10%以內。
2008年美國出臺的《關於外國人兼併收購的條例》,對外資收購提出了十分苛刻的規定:第一,只要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對外資的投資目的存有疑慮,不論其入股多少都可以對交易進行審查;第二,打算收購美國敏感資產的外國投資者,將被要求呈交關於以往在軍隊及政府部門服務的個人資訊;第三,一旦外資收購交易被裁定危及美國國家安全,相關外國企業可能面臨高達數千萬美元的罰款。由於賦予外國投資委員會被賦予對已完成交易的外資併購的重新審查權,這更加大了外資併購美國企業的潛在風險,而美國則可以隨時取消或改變已達成的出售協議。 。 想看書來
二、美國金融霸權中的投行思維(4)
在外資監管方面,美國總統具有最終裁決權,保證了權力間的制衡,降低了外資威脅美國國家安全的風險。美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在技術規範與股權比例上也有明顯的限制。如規定:在美國有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的外資銀行,在取得一家銀行或銀行控股公司5%股權之前,必須得到美聯儲的批准。其次,外資擁有一家銀行不少於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