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記錄要真實: 2、內容要完整 3、手續完備:
(1)單位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簽名蓋章。
(2)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本單位公章。
(3)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
(4)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蓋章。
4、書寫清楚、規範:
(1)不得使用未經國務院公佈的簡化漢字
(2)小寫金額用阿拉伯數字逐個書寫,不得寫連筆字。在金額前填寫人民幣符號¥,人民幣符號阿拉伯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3)金額數字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寫“00”或符號“-”,有角無分,分位寫“0”,不得用符號“-”。
大寫金額一律用正楷或行書書寫。大寫金額前加“人民幣”字樣,並在大寫金額和“人民幣”字樣之間不得留有空白
(4)大寫金額到元或角為止的,後面寫“整”或“正”字,有分不得寫“整”或“正”字
5、編號要連續:
原始憑證已預先印定編號,在寫壞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管,不得撕毀。
6、不得塗改、刮擦、挖補。
注意:原始憑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