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現場證據”,兇手就會“安全”,兇手絕對明白這一點。採取了對屍體進行高難度分解的做法,證明兇案現場處理比屍體處理更簡單,因此兇手重點進行了細緻的屍體分解工作。三,“掐死”的位置在哪裡,讓兇手相信基本不會留下或者很容易清理的痕跡證據?第一,可能是床上。“掐死”也會留下痕跡,比如頭髮,口水,撕扯的纖維,但是隻要把床單一扔或者斷續燒燬,所有痕跡立即消失。第二,浴室,空間狹窄,封閉性、獨立性極佳,且極易清除所有痕跡,甚至血跡都很容易處理乾淨(分解現場就在浴室的浴缸內,見後續)。
失蹤的頭顱
而覃小青失蹤的頭顱是案件的一個關鍵,罪犯為什麼單單將死者的頭顱藏匿,這說明罪犯考慮到了“保留下覃小青的容貌。” 這裡面有一個心理暗示,說明罪犯並不想讓覃小青走,可他為什麼又要殺死覃小青,這裡面又有什麼樣的犯罪動機,罪犯的心理素質如此的鎮定,在處理屍體時,並不是沒有考慮過處理頭骨,但是,眾所周知,頭骨的硬度相當高,要分解頭骨成為碎塊,就必須採用錘子、鋸條、斧頭等打擊力大的物品,只有這些物品才能夠完成頭骨等高硬度骨頭類的身體部分(鋸條需要安裝在鋼鋸上,來回拉鋸的聲音也是非常明顯,且鋸條的分解效率最低,所以劉吉昌法醫判斷兇手並沒有採用這種方式)。這些物品在分解時的主要動作就是敲擊,即使在墊上墊子或者木頭等物品來降低砍剁的聲音,也容易引起樓上樓下鄰居的關注,所以兇手在當時的情境中是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分解頭骨,而不是兇手故意保留頭骨;不僅是沒有分解頭骨,其它腿骨等必須用斧頭錘子之類工具分解的東西應該也沒有分解,對於屍體的分解,兇手只是利用刀子分割了身體的軟組織部分,同時把由筋腱聯結的骨頭分離開來,以便於裝在袋子裡,拋屍現場留下屍塊說明了這種推測;同時,另一個疑問,罪犯為什麼要保留屍體的容貌,從而可能留下了容易辨認的顯著特徵?如果罪犯把把頭顱上的軟組織也分解掉,這樣警方的難度不是更大嗎?劉吉昌法醫認為有以下幾種可能,第一種可能是兇手殺死人後實在沒有膽量或者勇氣去面對死者,所以不敢再去分解頭顱。第二種可能是兇手內心相當恐懼,即使是再好的心理素質,只要不是職業的頻繁的行刑者,在親手殺死一個人之後也絕對內心高度緊張。所以,兇手在分解時害怕再看到死者的容貌,分解的過程應該是首先把頭顱切割下來,甚至於把頭顱藏起來,然後再慢慢分解其它部分:其他部分產生的恐懼比較小,兇手會想象成為自己不認識的人或者和其它動物的肉一樣。大家都知道,我們識別一個人,絕大部分是從頭部面貌特徵來識別,而不是肢體,面貌帶來的印象或者影響力更強烈,這是兇手不敢面對死者頭顱的原因;第三種可能,死者的頭顱已經被處理過。這一點可能性最大。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殺人動機
楊傑夫隊長說:“由此分析,兇手的殺人動機必定源於心理陰影,兇手的年齡不會太小,有過情感的經歷,也許是覃小青的外表、氣質勾起了嫌疑人對往事的回憶,一段發生在年少時期的並不美好的回憶,激起了他隱藏在內心深處的一個念頭——殺死被害人。他覺得只有這樣,才能將心愛的女孩永遠留在身邊,他覺得被害人太像過去的‘她’了,她們的共同之處太多,有時他甚至會覺得她就是‘她’。
警方很快就青川大橋拋屍案件向公眾懸賞通告:
××年1月10日早上六時;N城的青川大橋上發生一起拋屍案件;現公安機關正全力偵查此案;請廣大人民群眾給予大力支援幫助。1、如發現在案發期間騎著腳踏車從西往南的可疑男性;2、發現有可疑人員車上馱著黑色塑膠袋的;3。發現有可疑人員將黑色塑膠袋拋下橋下的;或有其他重要可疑線索的,請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凡為公安機關提供線索破案的群眾,公安機關給予獎勵人民幣壹拾萬元(100000元),併為舉報人絕對保密。
覃大同給楊傑夫隊長打來電話說,他發現一個重要的情況,楊傑夫隊長問他什麼情況,他告訴傑夫隊長說:“今早他問小區門口候客的計程車司機,7號那一天載沒載過他女兒覃小青。”因為計程車司機也是本小區的人,熟悉覃大同一家人,自然認識覃小青,他回憶了一下告訴覃大同說:“那一天晚上七時許是我載你女兒出去的。”
楊傑夫隊長意識到這個情況很重要,他立刻帶領小甘趕往北湖路,約見了出租司機,問道:“那一天你載覃小青往哪裡去?”司機回憶一下,回答說:“往西鄉塘去,在動物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