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吉昌法醫搖搖頭:“碎屍被人用水沖洗過,一切有用的罪證都被破壞了。”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罪犯有很強的邏輯能力
楊傑夫隊長點頭說道:“看樣子罪犯有很強的邏輯能力,具備超高的智商。”
劉吉昌法醫:“兇手將覃小青碎屍分解成多塊需要很長的時間,從分解的細緻性來看,在分屍的過程中,兇手是絕對不擔心受到外來干擾的,所以它才會這樣有條不紊的花時間去分解。這可以說明一個問題,就是第一現場很偏僻,絕對不會被人發現,所以兇手可以從容的完成一切。第一現場應該屬於兇手完全能夠控制的空間,絕對不是公共的空間,符合這樣條件的空間有:兇手的住宅,因為他可以控制任何人的進出,所以,第一現場極有可能是在兇手的家中。而且兇手應該具有下列特徵:1、獨居;2、外來人口;3、朋友來往少;4、在分解屍體住宅居住的時間不長:5、和鄰居不熟悉。”
楊傑夫隊長:“劉法醫分析很有針對性,由此我們可以認為,兇手必然是一位性情孤僻的人物。”
劉吉昌法醫:“兇手為什麼要採用分解成多塊的方法來處理屍體?從表面看兇手的目的就是毀滅或者湮滅證據,防止被警方發現線索。但是從他明目張膽的在青川大橋拋屍的過程,他也許存在更深的目的,他既然如此費勁的處理屍體,既然他具備高智商,必然知道更有效毀屍滅跡的方式,他張揚的拋屍與費勁的處理屍體目的顯然存在矛盾,兇手並沒有想方設法去掩埋切碎屍體,而是採取公開拋屍,也就是說他自信有能力讓警方無法查到他的身份,具有判斷警方偵查行為的能力,或許他就在明處盯著警方的一舉一動。”
楊傑夫隊長:“我認同劉法醫的分析,採用分解屍體的做法不能只能看到兇手的兇殘變態的性格,其實更能反映出兇手心思縝密,受過較高的教育或者具有良好的職業背景,他殺死一個年輕的女孩,並不代表他對女孩具有仇恨心理,拋屍現場則暴露了兇手的意圖,他是預謀製造這樣的兇殺案。”
分解現場
劉吉昌法醫:“從發現碎屍的青川大橋的現場分析,兇手分解屍體的一個目的就是為了利於攜帶和能夠分頭拋屍,市區內拋屍,對於兇手而言是具備很大的風險,因為在不同地點進行拋屍,每增加一次拋屍的行為,就增加一次被路人發現的風險,兇手既然能夠做出分屍的決策,說明兇手已經對風險有了足夠的考慮,這一路拋屍的過程,兇手顯然不會駕駛機動車進行拋屍,機動車輛會發出聲音,肯定會吸引注意力,有可能兇手騎著沒有聲息的腳踏車,他將分解的屍塊放在車籃或者後架,然後順著橋面,一路拋屍,因為清晨道路人跡稀少,他又是一邊騎著車,一邊順手拋屍,很少人注意到,即使注意到,也以為他在拋棄垃圾。 同時,陸民工與黃民工也證實,他們發現屍塊時是清晨六時許,當時天並沒有亮,兇手是騎著腳踏車,又是在天亮前進行拋屍,從時間、路線、距離來考慮,兇案的現場有可能是在拋屍地點的區域附近。”
楊傑夫隊長:“如果是這樣,我們可以將偵破的範圍縮小在青川大橋一帶的居民區。”
老韋說:“女孩從北湖路的父母的家中出來,離拋屍現場青川大橋有相當遠的距離,如果能夠確定兇案的現場就在青川大橋附近,那麼她是如何來到這裡的,或者什麼人送她來到這裡,乘坐什麼樣的交通工具,這麼遠的距離,肯定不會是腳踏車。”
劉吉昌法醫繼續分析道:“從犯罪心理分析,分解屍體的做法可以部分證明覃小青的死亡方式:案發時現場沒有出現流血,覃小青是被掐死或者重擊導致昏迷,我傾向於覃小青是被兇手掐死的方式。理由在於:一,如果出現流血,在房間內一定會殘留血跡,而血跡會刺激兇手的感官和心理,讓兇手無法恢復平靜的心態,甚至處於恐懼之中,沒有平靜的心態就無法去更多更細的思考後續的處理手段;後續的分解手段如此“細緻”,證明兇手的心態應該沒有或者較低受到“暴力和血案”的影響,只有“完整的像睡著了一樣的親近的死者”才不會讓人恐懼,因此被害者應該是被“掐死”的可能性最大;也同時驗證了兇手是男性,女性一般不會採用也沒有足夠力量去“掐死”,並且和死者熟悉的情況;二,房間內殘留的血跡一定會讓兇手首先要處理血跡而不是屍體。處理殘留的現場血跡的難度要遠遠高於把屍體分解的難度(建立在屍體的分解是在浴缸內進行的前提下,見後續的闡述),因為血跡具有“滲透”的特性,很難徹底處理乾淨,而屍體只要從兇案現場“消失”,就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