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部分(2 / 3)

法部長,對於本案中所實施的暗中潛入行動,他們認為是否合理恰當。除了在林登·約翰遜任內曾任司法部長的拉姆齊·克拉克之外,其他四人都表示,如果聯邦調查局向他們提出申請,他們會批准採取潛入行動。

我們承認我們沒有向司法部長提出批准申請,而我們的主要理由是,直至1976年,在時任司法部長的愛德華·萊文提出相關要求之前,都無需為此事提出申請——而我們針對WUO所採取的潛入行動則早在1972年和1973年。我們曾經徵詢了大量聯邦調查局前探員和司法部律師的意見,他們都明確表示,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經司法部批准,由聯邦調查局負責實施的潛入行動由來已久。據此,我向法庭指出,1972年9月,當以色列運動員在慕尼黑奧運會期間被殺害的事件爆發之後,經格雷批准的新的潛入政策得到了推行。我還補充說,最高法院曾做出裁決,禁止聯邦調查局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實施電話竊聽,但即便如此,我也“從來不認為出於蒐集情報的目的而實施的潛入行為是非法的。聯邦調查局的所有職員也都持同樣觀點”。

法庭還小心翼翼地傳喚了尼克松出庭作證。儘管尼爾德斯知道請出這位聲名不佳的前總統有可能會疏遠陪審員,但他需要尼克松的證詞——即尼克松從未明確命令胡佛或格雷對WUO實施暗中潛入行動,事實也的確如此。然而,面對我方的提問,尼克松卻表示,他曾經看到WUO與外國有聯絡的“確鑿證據”,他還以堅定的語氣指出,在他執政期間,聯邦調查局局長有權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實施暗中潛入行動。“在涉及涉外情報蒐集時,總統直接授予聯邦調查局局長以行動之全權。”

公訴方放棄了對格雷的追訴,並聲稱沒有足夠的確鑿證據表明格雷曾批准採取潛入行動。我一度深信我和米勒也將被宣佈無罪釋放,直至當庭法官同意在提交陪審團的起訴指導意見中寫入這樣一句話,即“根據法律規定,你們可以認為,一項暗中潛入行動如果沒有事先得到司法部長簽發的緊急書面授權,那麼該行為就是非法的”。這句話完全就是要迫使陪審團宣佈我們兩人有罪。最終法庭沒有判我們入獄,而是要求我和米勒分別交納了五千美元和三千美元的罰金。

1980年11月6日,法庭宣判我和米勒有罪,但是里根總統卻於1981年3月給予我們以完全的、無條件的特赦。里根總統宣佈:他做出這個決定是由於“我們基於一個良好的信念,即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必須採取那些行動”。有關記錄顯示,他們這麼做並不是出於犯罪目的,而是因為他們深信他們獲得了最高當局的授權。1983年,上訴法院裁定下級法院取消對我們的判決,並從審判記錄中將該案刪除。上訴法院支援我們的觀點,即我們是因為違反了尚未確立的程式規定而被錯判為有罪。

“有罪”(5)

飽受折磨的數年時光終於過去了。但是由於長期的滋擾和羞辱而造成的痛苦久久未能消退。當我決定寫下這本書的時候,我希望能夠藉此抹去那些夢魘般的記憶,向人們展示我為之奮鬥終生的聯邦調查局——一個深受我的同胞尊重的機構。給我留下最深刻記憶的是:聯邦調查局是超越於所有警察機關之上的美國司法的典範。我事業的成功是因為我置身於這樣的一個團隊之中,它曾在戰時反間諜活動中展示出了超群的分析能力,在偵破大規模謀殺案件中展示了高超的調查技巧,以及要將所有罪犯——無論是負隅頑抗的匪徒,還是躲在他母親衣櫃裡的逃犯——繩之於法的堅定意志。聯邦調查局是一個公平正直、自我剋制的機構,它明智地使用了自身擁有的警察權力,並時刻意識到不能逾越法律和憲法規定的限制。最為重要的是,聯邦調查局還是一個廣受尊重的機構——包括那些罪犯,他們往往僅僅是因為得知他們正在受到聯邦調查局的追捕便會選擇投案自首,也包括所有善良的美國公民,他們將我們視為民主的衛士。

在華府工作期間,尤其是在胡佛去世之後,我經常發現自己正在孤身一人地與各種反對聯邦調查局的力量抗爭。這種抗爭令人感到沮喪,但是我決意要做那些我認為正確的事請。回首往事,我曾經飽經風險。我從未想到會導致一位總統辭職下臺,我也從來沒有這種意圖。我只不過是在某一天的某一時刻,試圖做一些我認為應該做的事情。

胡佛在一代人的時間裡努力維護了聯邦調查局的獨立和聲譽。但是在他死後,他的繼任者——包括我在內——卻無力抗衡那些試圖侵蝕聯邦調查局地位的各種力量。尼克松掌控的白宮曾試圖將聯邦調查局變成他們的工具,對此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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