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優劣,不皆同秩。自非農岐之徒,孰敢詮正,正應領略輕重,為分劑也。
藥有陰陽配合,子母兄弟,根葉華實,草石骨肉。有單行者,有相須者,有相使者,有
相畏者,有相惡者,有相反者,有相殺者。凡此七情,合和當視之。相須、相使者良,勿用
相惡、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殺,不爾,勿合用也。
本說如此。案其主治雖同,而性理不和,更以成患。今檢舊方用藥,並亦有相惡、相反
者,服之不乃為忤。或能復有制持之者,猶如寇、賈輔漢,程、周佐吳,大體既正,不得以
私情為害。雖爾,恐不如不用。今仙方甘草丸,有防己、細辛;世方五石散,有栝樓、乾薑,
略舉大者如此,其餘復有數十餘條,別注在後。半夏有毒,用之必須生薑,此是取其所畏,
以相制耳。其相須、相使,不必同類,猶如和羹,調食魚肉,蔥、豉各有所宜,共相宣發也。
藥有酸、鹹、甘、苦、辛五味,又有寒、熱、溫、涼四氣,及有毒、無毒,陰乾、曝幹,
採治時月生熟,土地所出,真偽陳新,並各有法。
本說如此。又有分劑秤兩,輕重多少,皆須甄別。若用得其宜,與病相會,入口必愈,
身安壽延。若冷熱乖衷,真假非類,分兩違舛,湯丸失度,當瘥反劇,以至殆命。醫者意也,
喻如宰夫,以 鱉為 羹,食之更足成病,豈充飢之可望乎?故仲景每雲∶如此死者,醫殺
之也。
藥有宜丸者,宜散者,宜水煮者,宜酒漬者,宜膏煎者,亦有一物兼宜者,亦有不可入
湯酒者,並隨藥性,不得違越。
本說如此。又疾有宜服丸者,宜服散者,宜服湯者,宜服酒者,宜服膏煎者,亦兼參用,
察病之源,以為其制耳。
凡欲治病,先察其源,先候病機。五臟未虛,六腑未竭,血脈未亂,精神未散,食藥必
活
本說如此。案今自非明醫,聽聲察色,至乎診脈,孰能知未病之病乎?且未病之人,亦
無肯自治。故桓侯怠於面板之微,以致骨髓之痼。非但識悟之為難,亦信受之弗易。倉公有
言∶“病不肯服藥,一死也;信巫不信醫,二死也;輕身薄命,不能將慎,三死也。”夫病之
所由來雖多,而皆關於邪。邪者不正之因,謂非人身之常理,風、寒、暑、溼,飢、飽、勞、
佚,皆各是邪,非獨鬼氣疾厲者矣。人生氣中,如魚之在水,水濁則魚瘦,氣昏則人疾。邪
氣之傷人,最為深重。經絡既受此氣,傳以入臟腑,臟腑隨其虛實冷熱,結以成病,病又相
生,故流變遂廣。精神者,本宅身為用。身既受邪,精神亦亂。神既亂矣,則鬼靈斯入,鬼
力漸強,神守稍弱,豈得不至於死乎?古人譬之植楊,斯理當矣。但病亦別有先從鬼神來者,
則宜以祈禱祛之,雖曰可祛,猶因藥療致益,李子豫赤丸之例是也。其藥療無益者,是則不
可祛,晉景公膏肓之例是也。大都神鬼之害人多端,疾病之源唯一種,蓋有輕重者爾。《真
誥》言∶“常不能慎事上者,自致百 ,而怨咎於神靈;當風臥溼,反責他於失福,皆是痴
人也。”雲慎事上者,謂舉動之事,必皆慎思;飲食、男女,最為百 之本。致使虛損內起,
風溼外侵,以共成其害,如此豈得關於神明乎?唯當勤藥治為理耳。
若毒藥治病,先起如黍粟,病去即止,不去倍之,不去什之,取去為度。
本說如此。案蓋謂單行一兩種毒物,如巴豆、甘遂輩,不可便令至劑耳,依如經言。一
物一毒,服一丸如細麻;二物一毒,服二丸如大麻;三物一毒,服三丸如小豆;四物一毒,
服
以數為丸。而毒中又有輕重,如野狼毒、鉤吻,豈同附子、芫花輩耶?凡此之類,皆須量宜。
治寒以熱藥,治熱以寒藥,飲食不消以吐下藥,鬼注蠱毒以毒藥,癰、腫、瘡、瘤以瘡
藥
本說如此。案今藥性,一物兼主十餘病者,取其偏長為本,復應觀人之虛實補瀉,男女
老少,苦樂榮悴,鄉壤風俗,並各不同。褚澄治寡婦、尼僧,異乎妻外家,此是達其性懷之所
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