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部分(4 / 4)

小說:北史 作者:僻處自說

,去城東西,路各三十,竊又未審。《禮》又云:“祭日於壇,祭月於坎。”今計造如上。《禮儀志》雲:“立高禖祠於城南。”不雲裡數,故今用舊。靈星本非禮事,兆自漢初,專為祈田,恆隸郡縣。《郊祀志》雲:“高祖五年,制詔御史,其令天下立靈星祠,牲用太牢,縣邑令、長侍祠。”晉《祠令》雲:“郡、縣、國祠社稷、先農,縣又祠靈星。”此靈星在天下諸縣之明據也。周公廟所以別在洛陽者,蓋緣姬旦創成洛邑,故傳世洛陽,崇祠不絕,以彰厥庸。夷、齊廟者,亦世為洛陽界內神祠。今並移太常,恐乖其本。正下此類甚眾,皆當部郡縣修理,公私施之禱請。竊惟太常所司,郊廟神祇自有常限,無宜臨時斟酌以意,若遂爾妄營,則不免淫祀。二祠在太常,在洛陽,於國一也,然貴在審本。

臣以庸蔽,謬忝今職,考括墳籍,博採群議,既無異端,謂粗可依據。今玄冬務隙,野罄人閒,遷易郊壇,二三為便。

詔曰:“所上乃有明據,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從舊。”

先是,孝文於代都,詔中書監高閭、太常少卿陸琇並公孫崇等十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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