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德國人經驗的結晶。
它的主要特點在於成立一個理事會,根據章程規定,其成員只能以個人名義當選,而不能以任何政黨或團體的代表名義當選。要找到沒有公開參與政黨活動的知名人士,在德國比在英國要困難些;就是有意放過機會不發表個人觀點的人,也不多見。因此,委任理事的方法成為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如果讓州政府去委任的話,章程中又沒有任何條款能夠排除把政黨支持者塞進該理事會的可能性。最後採取的解決辦法是把進選任務交給一個評議機構,其成員是根據職權來選出的,不僅包括各州總理而且包括文化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首腦。當然,如果政治上的黨派偏見本來就存在於這個社會之中,而一個組織又是屬於這個社會的,那就是再別出心裁,最終也無法把政治排除於這個組織之外。有人可以這樣說,在那種形勢下,本來可以放得明智一些,承認不可避免的現實,規定各黨派有適當比例的代表,不是另搞一個機構,而這個機構卻很可能更容易受到政治弊病的侵蝕,因為它對這類弊端出現的可能性總是視而不見。另一方面,當時認為重要的是向德國人反覆灌輸黨派之爭要適可而止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