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2部分(2 / 4)

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它們的基本義務就是共榮圈成員的義務。日本投降後,盟國的調查人員發現了日本打算最後處置征服地區的證據,如果它能夠保持控制這些地區的話。這一證據是外務省的一份草稿,日期是1941年12月14日。當時的外務相東鄉茂德向東京國際軍事法庭電述,他沒有參與制訂這個計劃,甚至從未看到過,也從未聽到過這個計劃。他認為這一定是某一下級官員擬定的計劃草稿,沒有任何約束權力。這個計劃規定新加坡島、海峽殖民地、英屬北婆羅洲和沙撈越應成為日本領土,由駐在新加坡的日本總督治理。除了四個北部馬來邦以外,馬來亞的其他部分應在駐新加坡總督的宗主權之下成為日本的保護領地。駐新加坡的總督對汶萊行使同樣的權力。荷屬東印度群島應合成為一個印度尼西亞聯邦,但其外圍地區如荷屬新兒內亞、荷屬婆羅洲和帝汶島的荷屬部分則掛著聯邦“自治領”的招牌繼續保持在日本的控制之下。菲律賓應予獨立,但是它的獨立地位應服從於日本在該地的軍事和經濟特權。香港也應成為日本的領土,雖然在恢復和平——即重慶垮臺——後可以考慮把香港歸還中國。

也許,這一擬定的草案最後沒有得到日本政府的批准,但是其中有好多是符合他們在1942至1943年間的言論甚至行動的。例如,東條在1942年1 月22日對國會說,為了保證大東亞的持久和平,“我們準備把那些為保衛大東亞所絕對不可缺少的地區置於我們的權力之下,而對其他地區,則根據各個民族的傳統和文化未對待。”

他指出,香港和馬來亞屬於前一類地區。日本政府所採取的行動證實了他的話。香港被置於日本的軍事長官管轄之下,在整個戰爭期間一直是這樣治理的。此外,日本經常提及馬來亞是日本的領土;它對印度尼西亞民族主義者的願望起初是加以阻撓的,1943年5 月31日御前會議上才作出關於東印度群島問題的決定,這些,前文都已提到過了。

因而,如果日本能保持對這些地區的佔領的話,這些地區可能會在政治上形成三類:第一類,直接併吞的地區,那些保證保持日本海軍和軍事優勢的戰略要地,即香港、新加坡、婆羅洲、新幾內亞和前荷屬帝汶島;第二類,雖然起初由日本直接統治但最後可能給予有限自治的地區,即馬來各邦、蘇門答臘、爪哇和馬都拉,也許還有西里伯斯;第三類,“聯盟國”,即滿洲國、中國、菲律賓、印度支那(也許名義上仍屬法國的主權)、暹羅和緬甸。毫無疑問,日本將在所謂“聯盟”

國家的一些戰略要地駐軍,而所有的聯盟國要受條約的約束成為日本政治上和軍事上的幫手。

在經濟上,大東亞圈將成為一個共榮和自給自足的地區。在這裡,對日本人在能夠永久建立共榮圈的情況下可能會做的事情和他們在戰爭的緊急情況下實際做過的事情加以區別,那是公正的。日本人大聲疾呼地譴責他們發現在東南亞地區經營著的種植園經濟,堅決宣告他們完全不打算使這種制度永遠保持下去。他們指責英國和美國有意忽視其殖民地工業的發展,以便永久維持一種“殖民經濟”。他們說,這種情況與日本在朝鮮和福摩薩所做的不同,在那裡,大量的資本和勞力用於發展水力資源和製造工業。日本在東南亞的目標,如同在整個共榮圈一樣,是使“每個地區生產最適合於它生產的東西,並從其他地區獲得它所缺乏的東西”。

在這種言論和類似的關於西方國家的罪行和日本的善意的言論中,除去大量的宣傳成分後,我們會從中發現其真實的成分。日本會發現,要以由佔領區供給它原料而由它供給佔領區成品的方式來組織全部佔領區,是不可能的。日本不可能吸收它們可供輸出的全部產品,如錫、橡膠、糖,甚至大米。在將來以自給自足原則為基礎的戰後經濟集團的世界中,日本把這些商品重新輸出的能力,可能也是很有限的。日本希望同歐洲的軸心國夥伴發展特殊的貿易關係,事實上,它為了這一目的同它們締結了一些條約。1943年1 月,日、德、意在柏林談判一項關於戰後經濟合作原則的全面協定。這個協定包括一項秘密議定書:各簽字國同意給其他簽字國以比他們希望建立的經濟集團中的其他國家較為優惠的待遇。不久以後,在東京簽訂了一些更詳細的貿易協定,當然,所有這些協定最終都成了泡影。

日本人似乎在設想一項長期的經濟政策,根據這項政策,日本本國、朝鮮、滿洲國,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還有華北,都將成為鋼鐵、化學產品、機械和機床的生產地區。在東南亞,重點將放在原料生產方面,但紡織品、輕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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