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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的委任統治期間統治這些島嶼,而且這些島嶼必須非軍事化。日本於1933 年退出國聯後,在這些島嶼上建築了大量的防禦工事。這些島嶼上的農業和礦物資源,相對地來說並不重要,但是這些島嶼在太平洋的地理位置使它們成為橫貫太平洋的空運和海運交通線上的港口,因而具有潛在的價值。由於這些島嶼位於菲律賓和夏威夷群島之間的空中和海上通道上,所以它們對於美國具有特別重要的戰略意義。僅這一點,就決定了美國對於這些島嶼所採取的態度和行動——1944 年美國開始佔領這些島嶼,1947 年7 月18 日,仕魯門總統簽署國會決議案,建立太平洋地區領土,由美國行使管理權。

第二節 國際義務

美國對這些島嶼的安全方面的根本利益,導致美國政府內部要求乾脆佔有這些島嶼的強大運動。然而,美國佔領這些島嶼的願望,與美國承擔的好幾個國際義務是直接衝突的。1941 年8 月14 日由丘吉爾和羅斯福公佈的大西洋憲章明確宣告,他們的國家“無擴張野心,不論在領土或其他方面”。

而且,這兩位政治家在同一個檔案中曾宣稱,他們不希望看到任何領土變更,如果這種變更與該領土上的人民自由表達出來的願望不相符合的話。1943 年12 月1 日的開羅宣言(蔣介石委員長也簽了字)特別提到了原來委任日本統治的島嶼及其他太平洋島嶼,宣言中說:必須“剝奪日本自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以後在太平洋所奪得的或佔領之一切島嶼。”這個宣言並沒有詳細說明如何處理這些島嶼,而只是簡單地宣告美、英、中三盟國決不為自身圖利,亦無拓展領土之意。最後,於1945 年7 月26 日簽訂的、後來蘇聯也贊同的波茨坦公告中規定,在開羅已達成協議的條款應予實施。這樣,美國政府發現自己曾三次承擔義務,表示決不在戰爭結束之後謀求擴充美國領土。

另一方面,這些島嶼的重要戰略意義以及從日本人手中奪回它們時所必須進行的海戰,使美國海軍非常關心如何處理這些島嶼。人們可以回顧一下,盟國在太平洋的戰略,要求奪取最重要的島嶼,並孤立其他島嶼。這項需要在人員和物資方面付出巨大代價的艱鉅任務,是在過去委任日本統治的島嶼上由美國海軍單獨承擔的。

因為這些島嶼的主要地區是在1944 年間從日本人手中奪回來的,所以它們被置於美國海軍的軍管之下。由於美國的盟國中沒有一個國家曾表示在戰爭結束後管理這些島嶼的興趣,所以人們設想這些島嶼將繼續由美國管理。在整個戰爭期間,海軍各級——海軍總部、海軍作戰部長、海軍部長—

—都希望美國能對這些島嶼享有主權。

美國海軍的這個願望與美國在大西洋憲章、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所承擔的義務有衝突,於是,在美國政府內,就戰後如何管理這些島嶼的問題產生了意見分歧。這一分歧主要是在國務院和海軍部之間。由於這個問題在1946 年11 月前一直未得到解決,又由於這個問題與聯合國的成立有直接的關係,因此它在太平洋地區領土的發展史上構成重要的一章。

第三節 美國支援託管

早在1943 年3 月,美國國務卿科德爾·赫爾曾向羅斯福總統提交一份關於將來如何處理附屬領土的備忘錄。備忘錄中力主聯合國建立一個國際託管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附屬領土的人民的獨立準備條件。當建立聯合國組織的計劃取得進展時,國務院準備了具體的建議,主張建立託管制度,作為聯合國憲章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都認為,過去國聯規定的委任統治制度在有些方面可能需要重新考慮。過去的委任統治制度雖然規定受託國有義務促進當地人民的福利,但明確規定只對“甲”類委任統治地才需要採取積極步驟使得這些人民達到自治或獨立,而“甲”類委任統治地只限於從奧斯曼帝國分離出來的阿拉伯領土。同時,所有的委任統治都列有條款,規定要把委任統治地的軍事化減低到最低限度。“乙”類和“丙”類委任統治,禁止受託國在委任統治地建立陸軍或海軍基地,或建築防禦工事;也禁止受託國在當地招募和訓練軍隊,除非為了內部警衛和當地防禦的目的(委任法國統治的多哥蘭和喀麥隆除外)。至於“甲”類委任統治,雖然給予受託國以軍事上較大的活動範圍,但這種委任統治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或者已經廢止,或者即將廢止。因此,日本在太平洋島嶼(這些島嶼主要在戰略上具有重要性)上建築防禦工事,違反了1922 年2 月8 日華盛頓五國條約的委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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