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概況
就西歐各佔領區的行政管理而論,德國人起先多少還假裝遵照海牙公約規定的原則辦事。拿他們後來採用的方法來看,這可能顯得很奇怪。誠然,他們甚至還說,由於他們同有關國家之間沒有簽訂正式和約,通常也沒有簽訂停戰協定,“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就“只得根據一般性的國際條約”,例如海牙公約,“來予以規定”。他們特別表明,按照海牙公約第四十三條,他們有權管理彼佔領國,因為第四十三條規定,當合法政權的權力一旦轉入佔領國的手內後,佔領國有權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來恢復並確保公共秩序與安全,同時除遭到絕對的妨礙外,應尊重佔領區現行的法律。德國人爭辯說,這“對於改組公共生活並沒有加添任何障礙”,“只要沒有難以克服的阻礙橫插進來,行政機構就只要按照陸戰的法律辦事。”
後來,當他們違反海牙公約的行為變得盡人皆知時,他們就強詞奪理他說,自從1907年該公約簽訂以來,戰爭性質方面發生的變化已經使公約過時了。據某個作者說,雖然海牙公約的起草人認為戰爭主要是敵對的軍隊之間的衝突,僅僅偶爾接觸到平民,可是,“現代戰爭影響到全體人民和生活中的各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