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最大努力將他繩之以法,
這一點是應該批評的,但這與協助
他犯罪是兩回事。簡言之,協助犯罪是一回事,不揭露罪行又是另一回事。
然而,有人可能會說,不揭露、不舉證,要麼導致罪行持續的時間更長,要麼產生更多的罪行。羊主對於羊的所有權直到罪犯被抓之前一直都在受到侵犯。如果為罪犯掩飾罪行,我們可能不可避免地助長了這個罪犯朋友在未來可能對其他潛在受害者造成傷害。這種說法不無道理。但我們要區別人們的行動(或不行動)所 。。
與壞人的友誼(4)
故意造成的後果,和可能的後果。為朋友掩飾罪行,我們可能很清楚我們將造成的
潛在傷害,也就是說,我們不揭露罪行所造成的可能的後果。然而,我們絕不是故
意要造成傷害的。我們掩飾罪行的原因也不是我們和他有著同樣的傷害他人的意
圖。相反,我們也許僅僅是念舊情,或者還人情,或者僅僅是不辜負朋友對我們的
信任。因此,在對我們對於一個壞人朋友的忠誠作出道德判斷時,不僅要考慮結果,
而且要考慮我們的動機和意圖。結果固然重要,但只是伴隨著我們行動而來的結果(即使我們事先知道)和我們故意造成的結果,二者還是有區別的。
即使上述區分是有效的,還是會有人反對:即便我們不是故意傷害他人,如
果我們本來有機會阻止又沒有阻止,我們還是要負責任。這就引出了前面的第二
個論點:我們都有減少罪行、伸張正義的道德義務。作為一條普遍原則,似乎任
何有能力、有足夠“情報”抓住罪犯的人都有義務這麼做。作為知道罪犯下落的
朋友,他最應該履行道德義務,伸張正義。但問題正在於此:作為罪犯最為親密、
最為信任的朋友,他捉捕罪犯的義務是更強了還是更弱了呢?
不管這個問題如何回答,我們都不能說為朋友掩飾罪行就是唯一能做的好
事。我們只是在討論,我們作為朋友,是否具有同等的作為法律執行人和獨立見
證人所具有的義務?我認為完全有理由強調警察和朋友在這裡的分工,警察無疑
具有更大的責任來完成這件事。這不是鼓勵打著忠誠或友誼的旗號藏私心、作偽
證。如此分工的重要之處在於使人們不至於因同時扮演“犯罪調查人”和“關懷
的朋友”這兩個角色而疲憊不堪。而如果我們可以同一時間只專注一種角色,我
們會做得很好。尤其是當我們都認同,擁有良好的人際關係是我們良好生活不可
或缺的部分,擁有一個可以在任何情況下信任、可以支援我們愛我們的父母的朋
友,這是最重要的。可是如果我們同時又承擔起另一種義務,去偵查、監視、舉
報任何一個與我們有親密關係的人所做的不法或異常的行為,我們又如何培養那
些必不可少的信任和關懷呢?假如我們知道我們身邊的任何有親密關係的人都具
有和警察一樣的責任,我們還會與他人分享任何事嗎?
同樣地,不要誤以為這是在鼓勵人們在任何做錯事的時候去他們所愛的人那
裡尋求保護。我想這肯定不是孔子的意思。他的意思也許可以這樣理解:
為一個作惡的朋友掩飾罪行不代表我們願意扭曲事實,或堅持我們的朋友做的是對的。
如果我們看著執法人員把我們的朋友繩之以法,給予懲罰,我們可能不會感到那麼不安。我們祈求的唯一一件事就是,作為他的朋友,如果沒有特殊理由的話,我們不用
首先扮演執法者的角色,不用辜負朋友給我們的信任,而是能夠給予他應給予的關愛。
總之,我們強調忠誠(哪怕是對壞人朋友的忠誠)不代表我們可以忽視秩序和正義。首先,我們要相信總有其他的人更有能力、更加公允,可以來執行這個任務。更重要的是,為了過屬於我們自己的生活並發展獨特的關係,我們需要一點空間,在這裡,我們的選擇、價值觀、朋友不至於遭到一些諸如預防犯罪或個人品德的完美等道德目的的破壞。
與壞人的友誼(5)
什麼情況下有理由告發朋友?
在最後一部分,我們申明瞭我們出於忠誠和信任而對一個壞的朋友負責任,這種責任不亞於(如果不是強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