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2 / 4)

國家奧委會的歌、旗和會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歌和旗。提交併經執委會批准的會徽。

章程:符合規定。

位於臺北的委員會:

名稱:中國臺北奧林匹克委員會

國家奧委會的歌、旗和會徽:有別於目前使用的歌、旗和會徽,並須經國際奧委會執委會的批准。

章程:須於1980年1月1日前進行修改,以符合國際奧委會章程。

國際奧委會將執委會名古屋決議交委員們通訊表決,獲絕大多數同意。中國終於恢復了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合法席位。臺灣方面在經過1年多的抗拒之後,最終不得不接受決議中規定的條件。1982年,臺灣方面申請加入亞奧理事會。但是他們既想進去,又不想按名古屋決議辦。亞奧理事會沒有同意他們的申請。

1986年,臺灣又提出參加亞奧理事會的申請,並表示同意按奧林匹克模式入會。我們認為只要臺灣嚴格遵守國際奧委會的名古屋決議,就可以同意臺灣加入亞奧理事會,並歡迎臺灣地區派出運動員參加北京的亞運會。後來,臺灣的入會申請順利透過。

薩馬蘭奇的倡議

對國際體育領域裡的政治問題有著特殊嗅覺和興趣的薩馬蘭奇,1987年5月突然倡議,由他出面邀請海峽兩岸的運動員共同參加由他提供獎盃的“國際奧委會主席杯”比賽,地點可首先在中國大陸,第二屆在臺灣。當年,薩馬蘭奇是在國際奧委會伊斯坦布林全會期間向何振梁提出這個倡議的。他說,提這個倡議的目的是推動海峽兩岸的體育交往,以此作為臺灣運動員去北京參加亞運會的第一步。薩馬蘭奇徵求何振梁的意見。由於這事突然又特別重要,何振梁只原則性地回答說:“倡議如能實現,將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體委同意薩馬蘭奇的倡議,有關部門也認為是件好事,應大力促成。於是,中國奧委會答覆薩:“支援你的倡議,比賽地點可以同意輪流在海峽兩岸進行,比賽專案可以進一步商議。”

對於臺灣來說,這個倡議卻給他們出了一道難題。他們既不能拒絕,又不便接受。他們認為,目前兩岸運動員直接比賽尚不具備條件,但同意在第三地並有第三隊的情況下進行此賽。薩馬蘭奇於是建議1988年5月在香港進行有我們和中國臺北及香港隊參加的“國際奧委會主席杯”乒乓球比賽。我們立即表示同意。

1988年2月15日,薩馬蘭奇邀請何振梁、臺灣的徐亨和剛當選為國際奧委會委員的吳經國商談“主席杯”比賽事,徐亨藉口已去外地而不來參加。會上,薩馬蘭奇開門見山,建議“主席杯”比賽在香港舉行,時間定在6、7月間,專案為男子排球及乒乓球男、女單打,分兩天賽完。薩馬蘭奇除自己出席外,還邀請國際排聯和國際乒聯的主席及祖國大陸、臺灣、香港三地奧委會出席,三地均用國際奧委會批准的名稱和旗、歌。何振梁表示贊成,吳經國則希望7月以後再作商議。薩堅持原議,並指出:“如果比賽成功,將更有利於臺灣方面參加1990年在北京舉行的亞運會;為了臺灣加入亞奧理事會,國際奧委會幫了不少忙,如果臺灣方面不參加,抵制1990年亞運會,將很不好。”

同年12月,何振梁出席在維也納舉行的國際奧委會和各國(地區)奧委會大會,臺灣的徐亨和吳經國也出席了這次大會。應徐、吳二人的要求,何振梁同他們會晤。會晤時吳經國提出,希望澳門和新加坡也參加“主席杯”比賽。顯然,臺灣方面的這個意見是想改變“主席杯”原來為海峽兩岸的特殊情況而舉辦的宗旨。何振梁說“對澳門來參加,我們沒有異議,但從體育上講,澳門沒有可以跟海峽兩岸相等水平進行競爭的專案。但請新加坡參加就不妥了,雖然新加坡是由華人為主組成的社會,但它是個獨立國家,不宜邀請。”何振梁當場就把新加坡問題給否了。

第二天,應薩馬蘭奇主席的邀請,何振梁和屠銘德、臺灣的徐亨和吳經國、香港的沙理士和楊駿驤在薩馬蘭奇住處商談“主席杯”事宜。薩馬蘭奇同意何振梁關於不邀請新加坡的意見。大家商定於1989年4月7日至10日在香港舉行。只舉行乒乓球比賽,設哪幾個小專案待與國際乒乓球聯合會商定。原擬排球比賽暫緩。第二年4月比賽結束時宣佈第二屆比賽在何地何時舉行。原則上是每兩年一次,輪流在三地舉行。後來,由於1989年4月6日,中國奧委會與中國臺北奧委會已經談妥並簽署了書面協議,臺灣地區將正式派團來北京參加亞洲運動會,“主席盃賽”已無必要,就此擱置了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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