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2 / 4)

上罕有其匹者,“其平面安排開創了我國宮殿建築的先河”。僅從臺基的面積來看,甚至可以與北京故宮的太和殿匹敵。如此規模龐大的宮殿基址,考古學家前後花費了20多年的時間,才使其完整地重見天日。後經研究者推斷,這兩座宮殿都屬於二里頭文化三期,在這一時期中,二里頭文化進入了它最繁榮輝煌的鼎盛時代。也就在這個非凡時代的遺存中,出土了大量的玉器、銅器和陶器。其玉器多為圭、璋、戈等禮器,這些禮器在整個玉器和禮器發展史上具有承上啟下的開拓作用。而出土的青銅容器和武器形狀之獨特,皆為中國之首次發現。尤其是鑲嵌綠松石的銅牌飾種類繁多,其選料之精、製作技術之高超、紋飾之精美,在整個商代考古史上從未有其先例,堪稱國之重寶。

由於二里頭遺址的發現和發掘是中國考古學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關於它的時代、文化性質、遺址性質等等問題備受學術界關注。1962年,考古學大師夏鼐把此類文化遺存命名為“二里頭型別文化”,之後又根據新的發掘進展,將這一文化遺存命名為“二里頭文化”,這一新的考古學文化的命名,更加突出了二里頭遺址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從此二里頭遺址的影響更為提高和擴大,二里頭文化成為考古學上一個十分重要的文化概念。

隨著二里頭遺址蜚聲中外,這個遺址的時代和具體是歷史上哪個帝王所在都城的問題,漸漸成為學術界一個無法迴避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1974年,二里頭考古隊在發表的一篇題為《河南偃師二里頭早商宮殿遺址發掘簡報》中,根據地層關係和器物形制的變化,明確將二里頭遺址分為四期,並對遺址中的宮殿和遺址的性質作了如下結論:“這座宮殿建築屬於二里頭遺址三期,並根據放射性碳素測定相當於商代早期。”又說:“二里頭遺址西距洛陽漢魏故城僅4公里,距隋唐東城不足20公里,這一帶披山帶水,形勢險要,為歷代建都之地。《漢書·地理志》河南郡偃師縣下注‘屍鄉,殷湯所都’。自此以後,近兩千年來,關於湯都西亳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透過對二里頭遺址的發掘……進一步確定了遺址中部的夯土臺基是座商代早期的宮殿建築,為湯都西亳說提供了有力的實物證據,從而二里頭的性質問題也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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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在夏文化迷宮中穿行(3)

這份簡報發表後,得到了大多數考古學家的贊同,當時考古界的主流看法是:二里頭文化一、二期與三、四期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不像是一種連續過渡發展的文化,應當攔腰切斷。又因為三、四期出土的文物與鄭州二里崗文化特別接近,甚至到了密不可分的程度,所以二里頭文化一、二期是夏文化,三、四期是早商文化。鑑於二里頭遺址的一號、二號宮殿和大墓多處於三期或者更晚些,就理應是商朝開國之君湯所居的一個被歷史文獻中稱為“亳”的都城所在。而鄭州商城應是商朝中期一個叫中丁的王所建的稱作“隞”的都城。於是,以二里頭遺址的第二和第三期之間樹立起一個夏、商分界的標尺。

這個界標樹立後,有些考古學家卻不以為然,有人感到二里頭文化一期和龍山文化相近,而與二、三、四期差別卻較大,便把夏、商的分界定在一、二期之間。即河南龍山文化加二里頭一期文化等於夏文化。二里頭二、三、四期則自然是商文化。

有的考古學家與上述觀點幾乎完全相背,認為二里頭文化一至三期相連,倒是第四期頗為不同,於是定前三期為夏文化,第四期為商文化,夏、商分界在三、四期之間。

有的考古學家感到二里頭遺址上限不夠早,便在一期之前、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之後又加劃了一期文化,形成了五期文化。

以上觀點無論誰是誰非,有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由於二里頭遺址的出現,導致學術界對夏文化探索出現了空前的熱烈局面,各種觀點、各種主張令人眼花繚亂。從河南龍山文化晚期,經二里頭一、二、三、四期,到鄭州商城文化之前,每兩者之間都有人試圖切上一刀,以作為夏、商的分界。一時間群刀亂飛,爭吵聲不絕,令人感到刺激又感到眼暈,從每一位操刀切割者的主張和觀點來看,似乎都有自己的道理。

正當各路學者揮舞著利刃在豫西這塊土地上大顯身手,奮力搏擊之時,突然從路邊樹叢中走出一人,此人對眾操刀者說:二里頭文化是一個整體文化,其性質都是夏文化,根本就沒有商文化存在。既然是一個文化,也就用不著切來切去了,諸位,收刀吧。

眾操刀者循聲望去,見來者不是別人,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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