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1 / 4)

小說:人力資源全案 作者:九十八度

1973年和1998年《康復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保護殘疾人士不受歧視。(殘疾人的定義:任何個人,由於身體上或精神上受到損傷,導致一項或多項重要的生命活動遭受極大的限制。)在1998年,國會修訂了《康復法》,要求聯邦政府部門向殘疾人士開放電子資訊科技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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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節:第2章法律與秩序:安然度過(6)

本法律的適用範圍:獲得聯邦政府合同的僱主,簽訂合同或分包合同的金額超過2 500美元。

特別規定:對於擁有50名以上(含50名)員工、並獲得超過50 000美元政府合同的僱主,需要提供書面的反歧視行動計劃。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強制規定了企業財務方面的責任,主要包括:強化了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披露義務,加大了公司的財務報告責任和道德操守的承諾。強烈要求公司建立操守準則。

本法律的適用範圍:上市公司和準備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強烈建議: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要求企業建立職業道德規範,要求其高層財務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自然而然,許多企業也秉持這種法律精神,要求HR部門對企業的職業操守進行更新,並在全體員工中推行。

1964年的《民權法案》第七章

本法律的目的:防止僱主因為一個人的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或最初國家來源等原因歧視此人。

本法律的適用範圍:擁有15名以上(含15名)員工的僱主,以及所有政府機構、勞動服務機構和工會組織,員工每年工作超過20周(含20周)。

值得注意的修訂:1991年的《民權法案》規定,對於那些認為自己遭受故意歧視的受害者,允許他們有權尋求損害賠償。

關於第七章的全部內容,見CD光碟。你也可以登入EEOC的網站(?eeoc?gov)瞭解法案的文字內容。

WARN:1988年《工人調整與再培訓通知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要求僱主在大規模解僱工人或關廠的情況下,必須提前60天給予員工書面通知,以保護工人、家人及其社群。

本法律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擁有100名以上(含100名)員工的僱主。

性騷擾:讓它遠離工作場所

自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發生了多起重大的性騷擾案件,並最終簽訂了多項重要協議,其中一項協議的賠付金額超過1億美元,由此,性騷擾成為HR的一項主要話題。

性騷擾,從表面上看,其含義似乎一目瞭然。它是指所有帶有性含義的騷擾行為,也包括其他的行為。根據1964年的《民權法案》第七章(關於第七章的內容,見本章先前部分的“平等就業機會(EEO)相關法律:近距離解讀”),EEOC於1980年制定了相應的準則,根據準則中的官方表述,不但性行為是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的關鍵,對行為背後的意圖的判斷也很關鍵。除此之外,騷擾行為與被騷擾物件的工作環境和狀況之間的聯絡也是問題的關鍵所在。性騷擾其實是關於在辦公場所使用權力——濫用權力的行為。

關於性騷擾行為,EEOC是這樣定義的:“在性方面佔便宜達到不受歡迎的程度,索要性方面的好處,以及其他具有性本質的口頭或肢體的行為。”但是,法案又新增了一些小號字型條款的細節,使得問題更加複雜了。法案列舉了三種情形,在這三種情形下,這些不受歡迎的佔便宜上升為法律界定的性騷擾行為:

順從該行為是作為某人明示或默示的就業條件。

個人是否順從或拒絕該項行為,成為影響其就業決定的基礎。

該項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會不合理地干涉個人的工作表現,或者會造成脅迫性、敵意性或冒險性的工作環境。

這些準則全是術語,這些術語的含義很大程度上依賴於觀點和解釋,你不必為了理解這些準則而要求自己必須精通語言學。當一例性騷擾案件發生時,對術語的解釋成為一項主要的問題。人們(包括法院在內)對於什麼是默示有不同看法,對於是什麼因素造成脅迫性或敵意性的工作環境也持有不同觀點。

我可以肯定地說:當今的企業誰也無法忽視性騷擾的問題,而HR專業人員也無法忽視某人的一個無傷大雅的玩笑,因為這個玩笑可能被另一個人理解成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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