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20周)。
附加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允許員工有一段時間(至少21天)考慮是否接受僱主的僱用通知或就僱主的年齡歧視提起訴訟。並允許員工還有7天的修改時間。
2001年《愛國者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旨在給予聯邦政府更多權力,加大司法調查和監視的範圍。要求僱主採取新的措施維護員工的隱私權,同時當政府需要時提供相關的資訊。
本法律的適用範圍:所有僱主。
關鍵含義:遵守《愛國者法案》,你需要在兩個方面保持警惕。一方面,你需要維護員工的隱私權。另一方面,你也要遵守政府的規定。要同時滿足兩方面的要求,你需要和律師充分討論,律師能幫助你清楚地解釋《愛國者法案》的法律蘊涵。你還需要藉助電腦、通訊裝置和安全方面的專家的幫助,使你能夠為進出你企業的員工提供合理的、安全的內部環境。
1978年《懷孕歧視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要求僱主將女性員工的懷孕視為“醫療情況”,保障懷孕的員工也享有同等的福利和醫療休假計劃。
本法律的適用範圍:擁有15名以上(含15名)員工的僱主,員工每年工作超過20周(含20周)。
並記住:本法案既適用於已婚婦女也適用於未婚婦女。除了女性員工,男性員工的配偶懷孕也享受懷孕福利。(丈夫的企業適用於本法案的話,妻子享受本法保障的福利,但是丈夫的僱主不必為其妻子支付請假期間的工資,如果妻子有工作的話,這部分工資應由她的僱主承擔。)
關於法案的綜述,見CD光碟中的歧視操作指南。
1973年和1998年《康復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保護殘疾人士不受歧視。(殘疾人的定義:任何個人,由於身體上或精神上受到損傷,導致一項或多項重要的生命活動遭受極大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