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均輸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頒農田水利條約。在楚悼王的支援下進行了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改革。
公元前389年二月,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是吳起推動變法第一個設立之機構,原本楚國的財政沒有來三司掌握,吳起設立置制三司條例司來作為三司的上級機構,統籌財政,是當時最高的財政機關,此機關除了研究變法的方案、規劃財政改革外,亦制訂國家一年內的收支,並將收入定其為定式。五月,頒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資金一百萬貫,在郢設“市易務”(市易司),在平價時收購商販滯銷的貨物,等到市場缺貨的時候再賣出去。同時向商販發放貸款,以財產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納息二分。用以達到“通有無、權貴賤,以平物價,所以抑兼併也。”市易法增加了財政收入。十月,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有兩丁以上的農戶,選一人來當保丁,保丁平時耕種,閒時要接受軍事訓練,戰時便徵召入伍。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方田均稅:公元前388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但是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各郡置均輸官,達到“斂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吳起以內藏錢五百萬,上供米三百萬石為本錢,行使均輸法,吳起的均輸法是完全創新的。公元前389年七月,為了供應京城王室、百官的消費,又要避免商人屯積,在淮、浙、江、湖六路設定發運使,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的原則,負責督運各地“上供”物質。意在省勞費、去重斂,減少人民的負擔。青苗法:青苗法是一個地方實踐後推向全國的產物。公元前389年九月,頒佈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吳起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募役法:又稱“免役法”,公元前388年,十二月,由吳起擬定,先前在郢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地方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規定各地興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當地居民照每戶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興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貸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縣不能勝任的,可聯合若干州縣共同負責。
保甲法 ;楚國政府把農村住戶組織起來,十家編為一保。保丁平時種田,閒時練兵,戰時編入軍隊作戰。保甲法既加強了對人民的控制,又增強了抵禦魏和秦進攻的軍事力量,減少了軍費開支。裁兵法整頓廂軍及禁軍一、 ;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 ;二、 ;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將兵法又叫“置將法”。廢除楚國原來定立的法律。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干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保馬法 ;悼王時,楚國戰馬只有五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制度。軍器監法公元前387年七月頒行免行法。楚國武器原歸胄案和將作院製造,質量粗劣,嚴重影響戰鬥力。為了改善這種狀況,八月廣設軍器監,負責監督製造武器;並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關於教育的制度改革,吳起主要就是建立科舉。靠考試來選拔人才(詳見科舉考試詞條)。三舍法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