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成飛與民營集團必須在兩年之內製造出原形機,空軍將在二零五零年進行對比試飛,最遲在二零五一年確定哪一個專案進入工程製造階段,即誰有資格獲得空軍的鉅額訂單。
也就在這個時候,海軍退出了“J4”專案,決定另起爐灶。
原因很簡單,“J4”專案的核心是滿足空軍的作戰需求,而海軍只是參與者,海軍型將在空軍性的基礎上改進而來。雖然在J…J…25、J…J…32、J…J…33專案上,空軍與海軍的合作非常成功,但是海軍卻始終沒有獲得理想的艦載戰鬥機,因此認為沒有必要繼續跟空軍合作。
事實上,海軍的行為也得到了牧浩洋的支援。
沒有牧浩洋的支援,海軍根本不可能獲得發展新式戰鬥機的經費。
以當時的情況來看,牧浩洋這麼做,也主要是希望能夠讓海軍獲得更先進的戰鬥機,因為在第三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前,中國海軍不大可能獲得規模上的優勢,也就只能在單位戰鬥力上做文章。
說得直接一些,在艦隊規模不如對手的情況下,海軍需要更先進的艦載戰鬥機。
當然,海軍單獨研製艦載戰鬥機,就另當別論了。
到二零四九年底,成飛與民營集團完成了工程實施階段的工作,分別製造了十一架與十三架原形機。
緊張的對比試飛工作隨即展開,雙方都在試飛期間對原形機進行了改進。
嚴格說來,民營集團的方案更加先進,而且在試飛中取得了更好的成績,得到了空軍試飛員的肯定。可是最終,空軍把合同給了成飛,理由只有一個:民營集團不具備大規模製造先進戰鬥機的經驗,很難保證工程製造階段的工作能夠順利完成,而且新式戰鬥機的成本控制也不夠理想。
當然,空軍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