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部分(4 / 4)

小說:晉書 作者:飄雪的季節

父尚存,二妻俱在,必不使二嫡專堂,兩婦執祭,同為之齊也。”秦秀議:“二妾之子,父命令相慈養,而便有三年之恩,便同所生。昌父何義不命二嫡依此禮乎!父之執友有如子之禮,況事兄之母乎!”許猛又議:“夫少婦稚,則不可許以改娶更適矣。今妻在許以更聘,夫存而妻得改醮者,非絕而何。”侍中領博士張惲議:“昔舜不告而娶,婚禮蓋闕,故《堯典》以厘降二女為文,不殊嫡媵。傳記以妃夫人稱之,明不立正後也。夫以聖人之弘,帝者嫡子,猶權事而變,以定典禮。黃昌之告新妻使避正室,時論許之。推姬氏之讓,執黃卿之決,宜使各自服其母。”黃門侍郎崔諒、荀悝、中書監荀勖、領中書令和嶠、侍郎夏侯湛皆如溥議。侍郎山雄、兼侍郎著作陳壽以為:“溥駁一與之齊,非大夫也,禮無二嫡,不可以並耳。若昌父及二母於今各存者,則前母不廢,已有明徵也。設令昌父將前母之子來入中國尚在者,當從出母之服。苟昌父無棄前妻之命,昌兄有服母之理,則昌無疑於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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