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部分(3 / 4)

小說:晉書 作者:飄雪的季節

何常師之有’。淺學之師,暫學之師,不可皆為之服。義有輕重,服有廢興,則臧否由之而起,是非因之而爭,愛惡相攻,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詔從之。

古者天子諸侯葬禮粗備,漢世又多變革,魏晉以下世有改變,大體同漢之制。而魏武以禮送終之制,襲稱之數,繁而無益,俗又過之,豫自制送終衣服四篋,題識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諱,隨時以斂。金珥珠玉銅鐵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無所增加。及受禪,刻金璽,追加尊號,不敢開埏,乃為石室,藏璽埏首,以示陵中無金銀諸物也。漢禮明器甚多,自是皆省之矣。魏文帝黃初三年,又自作終制曰:“禮,國君即位為椑,存不忘亡也。壽陵因山為體,無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禮不墓祭,欲存亡不黷也。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已表其處矣。”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雖崇奢,然未遽營陵墓之制也。

宣帝豫自於首陽山為土藏,不填不樹,作《顧命終制》,斂以時服,不設明器。景、文皆謹奉成命,無所加焉。景帝崩,喪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將合葬,開崇陽陵,使太尉司馬望奉祭,進皇帝密璽綬於便房神坐。魏氏金璽,此又儉矣。江左初,元、明崇儉,且百度草創,山陵奉終,省約備矣。成帝鹹康七年,皇后杜氏崩。詔外官五日一入臨,內官旦一入而已,過葬虞祭禮畢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門柏歷門,號顯陽端門。詔曰:“門如所處。凶門柏歷,大為煩費,停之。”案蔡謨說,以二瓦器盛始死之祭,繫於木,裹以葦蓆,置庭中,近南,名為重,今之凶門是其象也。禮,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當之。禮稱為主道,此其義也。範堅又曰:“凶門非禮,禮有懸重,形似凶門。後人出之門外以表喪,俗遂行之。薄帳,即古吊幕之類也。”是時,又詔曰:“重壤之下,豈宜崇飾無用,陵中唯潔掃而已。”有司又奏,依舊選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為挽郎,詔又停之。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詔曰:“終事唯從儉速。”又詔:“遠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選挽郎二十四人,詔停之。

古無墓祭之禮。漢承秦,皆有園寢。正月上丁,祠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

魏武葬高陵,有司依漢立陵上祭殿。至文帝黃初三年,乃詔曰:“先帝躬履節儉,遺詔省約。子以述父為孝,臣以系事為忠。古不墓祭,皆設於廟。高陵上殿皆毀壞,車馬還廄,衣服藏府,以從先帝儉德之志。”文帝自作終制,又曰“壽陵無立寢殿,造園邑”,自後園邑寢殿遂絕。齊王在位九年,始一謁高平陵而曹爽誅,其後遂廢,終於魏世。

及宣帝,遺詔“子弟群官皆不得謁陵”。於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猶再謁崇陽陵,一謁峻平陵,然遂不敢謁高原陵,至惠帝復止也。

逮於江左,元帝崩後,諸公始有謁陵辭告之事。蓋由眷同友執,率情而舉,非洛京之舊也。成帝時,中宮亦年年拜陵,議者以為非禮,於是遂止,以為永制。至穆帝時,褚太后臨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驃騎將軍司馬道子曰:“今雖權制釋服,至於朔望諸節,自應展情陵所,以一週為斷。”於是至陵,變服單衣,煩黷無準,非禮意也。及安帝元興元年,尚書左僕射桓謙奏:“百僚拜陵,起於中興,非晉舊典,積習生常,遂為近法。尋武皇帝詔,乃不使人主諸王拜陵,豈唯百僚!謂宜遵奉。”於是施行。及義熙初,又復江左之舊。

太康七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固陳不起,於是始制大臣得終喪三年。然元康中,陳準、傅鹹之徒,猶以權奪,不得終禮,自茲已往,以為成比也。

太康元年,東平王楙上言,相王昌父毖,本居長沙,有妻息,漢末使入中國,值吳叛,仕魏為黃門郎,與前妻息死生隔絕,更娶昌母。今江表一統,昌聞前母久喪,言疾求平議。

守博士謝衡議曰:“雖有二妻,蓋有故而然,不為害於道,議宜更相為服。”守博士許猛以為“地絕,又無前母之制,正以在前非沒則絕故也。前母雖在,猶不應服。”段暢、秦秀、騶衝從猛。散騎常侍劉智安議:“禮為常事制,不為非常設也。亡父母不知其死生者,不著於禮。平生不相見,去其加隆,以期為斷。”都令史虞溥議曰:“臣以為禮不二嫡,所以重正,非徒如前議者防妒忌而已。故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未有遭變而二嫡。苟不二,則昌父更娶之辰,是前妻義絕之日也。使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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