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置閏不與此蔀相符也。《命歷序》曰:孔子為治《春秋》之故,退修殷之故歷,使其數可傳於後。如是,《春秋》宜用《殷歷》正之。今考其交會,不與《殷歷》相應,以《殷歷》考《春秋》,月朔多不及其日,又以檢《經》,率多一日,《傳》率少一日。但《公羊》、《經》、《傳》異朔,於理可從,而《經》有蝕朔之驗,《傳》為失之也。服虔解《傳》用太極上元,太極上元乃《三統曆》劉歆所造元也,何緣施於《春秋》?於《春秋》而用《漢歷》,於義無乃遠乎?《傳》之違失多矣,不惟斯事而已。襄公二十七年冬十有一月乙亥朔,日有蝕之。《傳》曰:‘辰在申,司歷過,再失閏也。’考其去交分,交會應在此月,而不為再失閏也。案歆歷於《春秋》日蝕一朔,其餘多在二日。因附《五行傳》,著朓與側匿之說雲:春秋時諸侯多失其政,故月行恆遲。歆不以歷失天,而為之差說。日之食朔,此乃天驗也,而歆反以歷非此,冤天而負時歷也。杜預又以為周衰世亂,學者莫得其真,今之所傳七歷,皆未必是時王之術也。今誠以七家之歷,以考古今交會,信無其驗也,皆由鬥分疏之所致也。《殷歷》以四分一為鬥分,《三統》以一千五百三十九分之三百八十五為鬥分,《乾象》以五百八十九分之一百四十五為鬥分,今《景初》以一千八百四十三分之四百五十五為鬥分,疏密不同,法數各異。《殷歷》鬥分粗,故不施於今。《乾象》鬥分細,故不得通於古。《景初》鬥分雖在粗細之中,而日之所在乃差四度,日月虧已,皆不及其次,假使日在東井而蝕,以月驗之,乃在參六度,差違乃爾,安可以考天時人事乎?今治新曆,以二千四百五十一分之六百五為鬥分,日在鬥十七度,天正之首,上可以考合於《春秋》,下可以取驗於今世。以之考《春秋》三十六蝕,正朔者二十有五,蝕二日者二,蝕晦者二,誤者五,凡三十三蝕,其餘蝕經無日諱之名,無以考其得失。圖緯皆雲“三百歲鬥歷改憲”。以今新施於春秋之世,日蝕多在朔,春秋之世,下至於今,凡一千餘歲,交會弦望故進退於三蝕之間,此法乃可永載用之,豈三百歲鬥歷改憲者乎?
甲子上元以來,至魯隱公元年已未歲,凡八萬二千七百三十六,至晉孝武太元九年甲申歲,凡八萬三千八百四十一,算上。
元法,七千三百五十三。
紀法,二千四百五十一。
通數,十七萬九千四十四。
日法,六千六十二。
月周,三萬二千七百六十六。
氣分,萬二千八百六十。
元月,九萬九百四十五。
紀月,三萬三百一十五。
沒分,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一。
沒法,六百四十三。
鬥分,六百五。
周天,八十九萬五千二百二十。一名紀日。
章月,二百三十五。
章歲,十九。
章閏,七。
歲中,十二。
會數,四十七。日月八百九十三歲,凡四十七會,分盡。
氣中,十二。
甲子紀 交差,九千一百五十七。
甲申紀 交差,六千三百三十七。
甲辰紀 交差,三千五百一十七。
周半,一百二十七。
朔望合數,九百四十一。
會歲,八百九十三。
會月,萬一千四十五。
小分,二千一百九十六。
章數,一百二十九。
小分,二千一百八十三。
周閏大分,七萬六千二百六十九。
歷周,四十四萬七千六百一十。半周天
會分,三萬八千一百三十四。
差分,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六。
會率,一千八百八十二。
小分法,二千二百九。
入交限,一萬一百四。
小周,二百五十四。
甲子紀 差率,四萬九千一百七十八。
甲申紀 差率,五萬八千二百三十一。
甲辰紀 差率,六萬七千二百八十四。
通周,十六萬七千六十三。
週日日餘,三千三百六十二。
周虛,二千七百一。
五星約法,據出見以為正,不繫於元本。然則算步究於元初,約法施於今用,曲求其趣,則各有宜,故作者兩設其法也。岌以月食檢日宿度所在,為歷術者宗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