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貿易委員會接過一個著名的反壟斷案子,其中就涉及一種類似機制的利用,這種機制看上去會加劇競爭程度,其實卻是一個卡特爾的約束機制。E。I.杜邦公司、乙烷基公司(Ethyl)和其他生產抗震汽油新增劑的公司被指控利用了一個“最優惠客戶”條款。這個條款規定,這些最優惠客戶將享受這些公司向所有客戶提供的價格當中的最優惠價格。從表面上看,這些公司是在尋找它們的最優惠客戶。不過,讓我們深入考察一下。這個條款意味著這些公司不能展開競爭,不能透過提供一個帶有選擇性的折扣價格,將它的對手的顧客吸引過來,同時只能向它的熟客提供原來的較高價格。它們必須一起降價,而這麼做的成本會大很多,因為它們賣出的所有產品的利潤都下降了。讀者可以看出這個條款對一個卡特爾有什麼好處:作弊所得比作弊所失要小,因此卡特爾也更容易維持。
在評估這個“最優惠客戶”條款的時候,聯邦貿易委員會裁定其存在反競爭效果,禁止這些公司在它們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裡使用這麼一個條款。①
假如現在的被告是瘋狂埃迪和紐瓦克與劉易斯,你又會怎麼判決呢?判斷競爭激烈程度的一個標準是漲價幅度。許多所謂“廉價”立體聲音響商店在定價的時候,差不多要在各個元件批發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