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3 / 4)

之最;四曰禮制儀式,動合經典,為禮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諧,不失節奏,為樂官之最;六曰決斷不滯,與奪合理,為判事之最;七曰部統有方,警守無失,為宿衛之最;八曰兵士調習,戎裝充備,為督領之最;九曰推鞫得情,處斷平允,為法官之最;十曰讎校精審,明於刊定,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納明敏,為宣納之最;十二曰訓導有方,生徒克業,為學官之最;十三曰賞罰嚴明,攻戰必勝,為軍將之最;十四曰禮義興行,肅清所部,為政教之最;十五曰詳錄典正,詞理兼舉,為文史之最;十六曰訪察精審,彈舉必當,為糾正之最;十七曰明於勘覆,稽失無隱,為句檢之最;十八曰職事修理,供承強濟,為監掌之最;十九曰功課皆充,丁匠無怨,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時,收穫成課,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謹於蓋藏,明於出納,為倉庫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虛,究理精密,為歷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醫卜,效驗多者,為方術之最;二十四曰檢察有方,行旅無壅,為關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塵弗擾,奸濫不行,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養肥碩,蕃息孳多,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邊境清肅,城隍修理,為鎮防之最。(《新唐書》卷四六《百官一》。)考課標準的確立,有利於明確各級官員的職責,使他們各負其責,完成好本職工作。為了保證考課標準的嚴格執行,防止作弊,唐朝政府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規定一旦發現作弊事件,便對主考官員以瀆職論處。如唐朝的法律規定:“若考校、課試而不以實及選官乖於舉狀,以故不稱職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議》卷九《職官制》。

根據考察的結果,把官吏的政績分成若干等級,然後以此為依據對官吏進行賞罰,有功者給予獎賞,有過失者予以處罰,觸犯刑法者予以嚴懲。刑賞是使督察考課得以發揮作用的可靠保證,沒有刑賞,督察考課就毫無意義。因此,對於君主來說,刑賞是他們維持統治、駕馭群臣不可缺少的兩大權柄。如果運用得好,即使空懸小利,也足以勸善;虛設輕威,也可以懲奸。

如何運用這兩大權柄呢?第一,賞罰要公正平允,不能因人而異。有功勞,雖然是疏遠的人、仇人或卑賤的人,也不吝惜賞賜;有過失,即使是至親至貴,也決不寬貸。在這方面,唐太宗堪稱典範。他即位之初,實行計功行賞,把叔父李神通排除在一等功臣之外,位居房玄齡、杜如晦之下。李神通非常不滿,就以宗室親貴和太原首義的勳勞與房、杜爭功。唐太宗公正無私,當著他的面列舉他的過失,批評他既無將才,又無功於國,反而挾親貴以邀功賞,駁得李神通面紅耳赤,無言以對,只得位列於房、杜之下。第二,賞罰要誠實無欺,言而有信,說到做到。如果制定了賞罰條例而又不能兌現,久而久之,君主就會失去威信,結果大權旁落。漢章帝對皇后之兄竇憲驕奢違制的種種行為聽之任之,甚至當他知道竇憲強奪沁水公主園田之事後,也僅僅是把竇憲痛罵了一頓,而不治其罪。北宋司馬光批評章帝說:人臣之罪,莫大於欺罔,是以明君疾之。孝章謂竇憲何異指鹿為馬,善矣!然卒不能罪憲,則奸臣安所懲哉!夫人主之於臣下,患在不知其奸,苟或知之,而復赦之,則不若不知之為愈也。何以言之?彼或為奸,而上不之知,猶有所畏;既知而不能討,彼知其不足畏也,則放縱而無所顧矣!是故知善而不能用,知惡而不能去,人主之深戒也。《資治通鑑》卷四六。

第三,要賞罰分明,功罪相當,以杜絕臣下的僥倖心理。如果有功者非但不得賞賜,反遭貶黜,而平庸者卻得厚賞博封,甚至有罪者竟加官晉爵,這樣一來,是非不分,黑白顛倒,就會造成群臣因循苟且,冒濫貪功,巧佞貪黷者競進,公忠正直者被黜抑,國政就不堪設想了。齊威王時有兩個著名的大夫,一個是阿城大夫,一個是即墨大夫。滿朝的人都稱讚阿城大夫、貶斥即墨大夫。齊威王不為表面現象所迷惑,派人到兩地進行實地調查研究,結果情況正好相反。齊威王掌握了情況後,就把兩位大夫召到朝廷,當著朝廷大臣的面,表揚了公忠體國、勤於吏治的即墨大夫,而把政績極壞卻虛報成績、賄賂朝中大臣的阿城大夫烹殺了。這一處置結果對朝廷內外的大臣震動很大,對於整飭齊國的官場風氣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第四,賞罰要不避親疏,即使是皇親國戚,犯法者同樣要嚴懲不貸;有功績,哪怕是與他有冤仇,也要論功行賞。在這方面,唐高宗是做得比較好的。他的叔父江夏郡王李道宗,過去給王朝立下過戰功,但是他犯了法,同樣被法辦。宰相高士廉是唐太宗的親戚,也因犯法和扣押大臣給皇帝的信而被降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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