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2 / 4)

小說:南京大屠殺之鐵證 作者:匆匆

156頁)

應該把田中正明視為虛構專家,短短的47個字中既有“據說”又有“估計”,試問歷史允許從“據說”和“估計”中得出結論嗎?從“據說”和“估計”出發正是《虛構》的要害,純屬欺人之談。

難民區無一個便衣兵,更無一個便衣隊。南京安全區國際委員會《致日本大使館函》完全可以證明:

貴國士兵搜查難民區可能還另有意圖。認為安全區到處都有“便衣中國士兵”。此呈已多次告知對方,於12月13日下午進入安全區之中國士兵全部解除了武裝,現敢擔保區內絕無解除武裝之中國士兵。貴方巡邏隊早將他們全部殺了,且累及許多無辜平民。(見《檔案》第58頁)

第四部分第53節 為什麼要選擇南京下毒手(10)

日本軍國主義為征服中國,鎮壓中國人民的反抗,早就制定了把中國平民當作“俘虜”加以屠殺的所謂“法律”,並在戰場上強行付諸實施。田火田茂二郎在《新訂國際法》中大言不愧地胡說便衣隊不具有交戰資格,被俘後該處以重刑:

不具有交戰資格而從事軍事行動者,如被敵人抓獲,則不享受俘虜待遇,當作為戰時罪犯被處以重刑。(著重是田中正明所加)(見《虛構》157頁)

信夫淳平在《上海戰役與國際法》中則又胡說:

無交戰資格而採取敵對行動者,則為非交戰者行為,頑抗作為戰時重罪犯處以死刑或近似死刑之重刑。(見《虛構》第157頁)

田火田茂二郎和信夫淳平所述是否就是國際法呢?否!1907年的陸戰法規規定,民兵或義勇軍具有下列各條,才擁有交戰資格:

一、擁有對部下負責的統率者;

二、具有從遠處能加以識別的固有的特殊標誌;

三、公開攜帶武器;

四、依據戰爭法規和慣例行動。

《海牙公約》規定上述“四個條件”,承認便衣隊擁有交戰資格。但田中正明卻加以否認,詭辯說:“即使從上述條件看,仍難以說便衣隊是‘擁有交戰資格者’。”(見《虛構》第157頁)他的胡言亂語與田火田茂二郎、信夫淳平二唱一和,目的混淆國際法的是非,用日本一國之法替代國際法,為屠殺中國平民製造口實,是一種汙賴手段。

中國在保衛南京戰役中並沒有使用便衣隊作戰,故所謂便衣隊不具備作戰資格不是本段討論的重點。守衛南京的共7個軍(包括教導總隊)、13個師以及若干炮兵部隊等等,這裡也不著重討論。所要證實的在南京並無便衣隊,更無採取敵對行動者。《一個德國人的所有所聞》證明“在市區內,中國人沒有向日本軍開過一槍”便是在南京沒有便衣隊有力的證據之一。

當時以高冠吾為頭子的漢奸深入到南京各個階層,活動猖獗,無孔不入,四出蒐集政治、軍事情報、南京守軍的配備、各軍師的指揮官、武器裝備、作戰動向,他們都能一一掌握,就連蔣介石秘密離開南京這樣極為重要的情報,漢奸們都能及時地向日本方面報告。那麼“便衣隊”一事走狗們哪能一無所知?試問:該“便衣隊”是什麼番號?接受哪個戰區指揮?“便衣隊”的領導人是誰?編制狀況如何?各有幾個大隊、中隊,隊員多少?他們使用什麼武器?作戰動向是什麼?在南京城裡城外什麼地方與日軍交過火?雙方傷亡各有多少?日本軍從“便衣隊”員手中繳獲到多少武器?

虛構之十,荒唐地編造故事情節,透過算術演算,用來作為歷史評論的“證據”。應該看作是《虛構》要害的另一表現手法。

田中正明引用原《每日新聞》特派記者五島廣作的報道:

所謂一個月二萬起強姦案是這樣計算出來的:18日前後,中國經營的妓院開張,有十五、六個娼妓,兵收五筆錢,軍士收一元,軍官收五元,生意很興隆,一個妓女一天接待四、五十人為老闆賺錢。這樣計算起來,當然一個月就達二萬起。據推測,二萬起的根據可能就是這個。(見《虛構》第252頁)

我們說田中是虛構的專家,一點也不會冤枉他,前面出現了“據說”和“估計”,這裡又用計算的“假設”和“據推測”作為對歷史評論的“證據”。

日本軍攻陷南京後,在瘋狂屠殺市民的同時大肆強姦婦女、發洩獸慾,據外籍人士提供的材料,並經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調查認定,在南京市內發生了2萬起左右的強姦案件。

馬吉牧師就日本軍強姦婦女的問題致其在上海的妻子的信中說:

12月17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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