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後仍應交租給他們,他們在依法實行二五減租後向農民收租仍是合法的。這種關係,在土地改革以前,即在上述十三省在今年冬季以前、在西南各省在1951年冬季以前確定地不變更,對生產是有好處的。”
1月29日,劉少奇為中共中央起草關於徵收公糧問題的指示,由於民主黨派人士陳叔通對家鄉政府對他家徵糧一事提出了異議,批評了某些地區對地主徵糧過重的缺點,指出:“對地主徵糧應比農民重一些,但不能將地主之租谷全部徵完。必須留一部分給地主,如此,推遲土改時間,才有理由,才可能推遲下去,否則,地主暫時保留土地,我們推遲土改時間,毫無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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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訪蘇,劉少奇主政(2)
2月12日,劉少奇又起草了《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和徵收公糧的指示》,提出了在新解放區分階段、分地區實行土地改革的步驟和政策:1950年秋收以後,在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陝西、廣西、甘肅十一省和寧夏、青海兩省的漢人地區,凡是準備工作已經充足、群眾的覺悟及組織已達應有水平的地區,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開始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廣西、雲南、貴州、四川、西康、綏遠六省,在1951年秋收以後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實行;新疆和全國各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與漢人雜居的地區,則在1951年秋收以後另行決定;所有新解放區,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應一律實行減租。
同日,劉少奇將這個檔案用電報抄送在莫斯科的毛澤東、周恩來審閱修改。
17日,毛澤東、周恩來對劉少奇的這一系列指示發回電報,肯定了他的措施。這一指示發出後,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程序就很明瞭了。各地紛紛掀起減租減息,肅清土匪,打擊惡霸地主,建立農會,改造基層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