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ふ院烀啡銜�骸爸洩�舐階罡�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參照香港港島及南九龍最高75年批租期限來確立的(比香港的略短),應該將土地年限屆滿國家收回土地使用許可權定在狹義的‘公共利益’這一很小的範圍。”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劉福垣認為,70年的批租應改為年租,即按年支付地租。
我們認為,土地批租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有限年期”。有限年期規定,中外皆有慣例可循,中國土地批租年期的相關規定並非“拍腦瓜”確定的。
(一)土地批租的重要特點之一就是“有限年期”。
批租制度與永租制度的重大區別是:前者有年期,後者無年期。譬如舊上海的“道契”,就是永租制,新華社將其當成“批租”,是錯誤的。
根據新華社上海2005年5月20日電:“上海的土地批租,始於1847年11月。”報道說,《上海道契》以詳細的歷史資料披露了這一史實。道契,是中國清朝後期上海、天津等地政府簽發給外國人租地經商和居住的地契。因為由地方政府長官——道臺簽發,因而稱為道契。道契一般由契證和附件兩部分構成,契證採用中外文對照文字,標明該地塊原業主姓名、地塊的地理位置、承租外國人的姓名和租金,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等。附件則是指在申辦、稽核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檔案等。上海的第一份道契,簽發於1847年11月24日,其內容是英國商人顛地蘭士綠獲准租用上海本地人奚尚德的一塊土地。
新華社的報道和有關學者將道契誤解成了土地批租契約。實際上,二者截然不同:(1)道契不是地契。新華社的報道所說的“因為由地方政府長官——道臺簽發,因而稱為道契”,是正確的。但是,新華社把“道契”解釋為“是中國清朝後期上海、天津等地政府簽發給外國人租地經商和居住的地契。因為由地方政府長官——道臺簽發,因而稱為道契。”這句話存在很多問題。因為,道契並非“認租出租”雙方簽訂的“合同”,而是由道臺出具的“永遠租賃”的證明檔案。至於雙方所訂合同以及產證田單等,由道臺衙門(後來是會丈局)收存。從各國領事館對道契的術語看,道契也不等於契約,如英國和義大利文字稱“Title Deed”,法國文字稱“Traducation Titede Propriete”等。
(2)道契證明的是“永久租賃”,而非“批租”。因為,批租是有年期的,到期連同地上物收歸所有權人;道契是無年期,是永租制。批租是將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租金一般一次性交清,而道契所說的租賃卻是兩種收租方式(“類批租”、年租)並用。譬如上海的第一份道契規定:“由該英商顛地蘭士綠酌付原業戶奚尚德等押租錢每畝九十九千八百八十零文,共一千三百零四十七文,又付年租每畝每年三千五百七十四文,應將遵照定議減作每畝每年一千五百文,以其餘年租二千零七十四文按照減年租一千增重押租十千之例,加入押租數內,計增二百七十一千五百九十文,並將原數共計押租錢一千五百七十九千四百三十文,嗣後永定輕租每畝每年一千五百文,共計十九千六百四十疑問,務應先給,每到年底付次年之租,交入銀號。”
對土地批租制度批評意見的批判(3)
(二)土地批租的有限年期特點,中外皆有慣例可循。
例1:新加坡:前文已經指出,新加坡的土地批租年期有兩種:99年和999年。不過,一般採用99年期。根據陳業主編的《新加坡土地管理制度考察》(地震出版社,第19頁,1992):新加坡的國有土地採取招標辦法出讓,租期一般為99年,99年以後,連同地面建築物一併收回。
例2:中國香港地區:香港政府的“賣地”,實際上是出售一塊土地在一定年限內的使用權,而大業主與二業主之間的土地“買賣”,也只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買賣,永業權始終在香港政府手中。而且,批租期滿時,承租者就要連同土地上的建築物全部無償交給香港政府。如果政府認為土地上的某些建築物不需要,有權要求承租者拆清後交還土地。承租者在批租期滿後也可向政府申請續租,但需按當時的市價再支付一次地價。香港土地批租年期一般為99年(詳細情況參見∥)。
例3:中國青島:根據戚名琛撰寫的文章《青島市歷史上的土地批租及其現實意義》(載《房地產經濟》,1989年第4期):1898年德國租借青島之後,推行了土地批租制度。當時主持其事的是德國土地問題專家、德國土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