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1 / 4)

陳林仔細調查過現場,行兇後在瞬間便逃逸,急奔廣州。

友人勸他,縱然你動了手,但當局為杜悠悠眾口,可能會殺你滅口。

——什麼?不冒險行事焉能發大財?我打算將獲得的賞金分一半給某個人。哈哈,那樣就等於買了保險。你大可不必擔心我的性命安全。哈哈。

陳林一笑置之。

楊衢雲的首級懸紅三萬兩,外加“千總”一職。千總是武職,乃一哨(小隊)之長,約相當於日本的陸軍少尉。而且非僅虛銜,清朝政府又保證授予一個守衛南石頭炮臺的實缺。

陳林果然獲得這份賞賜。楊衢雲並未當場死亡,而是到翌晨才去世。暗殺日期用當時清朝的舊曆算是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的下午六時,依新曆則已是年後的一九○一年一月十日。

但不到一個月後,陳林的住處即遭到搜尋,搜出意圖造反的證物。顯然是清朝當局唆使牢裡的小偷將造反的信函證物藏放在陳林家中。

可憐的陳林就在自己奉命任職的炮臺門外遭槍殺處決。

接到楊衢雲遇害的訊息後,待在東京的孫文便赴橫濱為他舉辦了一場追悼會,並募集一千二百元捐款給遺族。

孫文等人的革命派是由兩派合併而成,一是以孫文為中心的孫文派,一是原以輔仁文社為名而聚集的楊衢雲派。因皆欲得興中會的會長之職,兩派之間不免有些小爭執。

一開始是孫文禮讓,由年長五歲的楊衢雲當會長。楊自年輕時便富俠義精神又無野心,故適合任會長一職。然而,秘密結社三派合併後,孫文被選為總會長,而孫文派人士的活動又甚受矚目,因而楊衢雲便引退,但之後仍不時為興中會盡力。有一度他想要將計就計利用清朝勸降的機會從事活動,但在和孫文商量過後打消了念頭。孫文衷心哀悼楊氏之死。

留學時代(3)

在七個月後,孫文又喪失了一位盟友鄭士良。

惠州起義一役的現場全由鄭士良指揮,或許是過於勞累了。到香港打電報雖是短距離,但仍須透過敵方地盤,難免每天緊張異常。鄭士良後來撤退至香港,肉體與精神上一定還繼續蓄積著壓力。

有一天,他和《中國日報》的記者們在瓊林酒樓飲酒畢,返回永樂街的中國日報社,同行的記者正在開門之際,他已倒在人力車上。人立刻被送往警局,未發現任何外傷,被鑑定為腦溢血。

但因時局敏感,有傳聞說是友人在贈送給鄭士良的食品中下了毒。此一友人的姓名是鄭夢唐,被以真名刊載出來,一時之間在香港蔚為話題。

《中國日報》是香港知名的革命派報紙,由陳少白擔任主筆展開論戰,亦稱《中國報》。相對於此,保皇派則以《商報》與之抗衡。

在此之前,海外的唐人基於交際考慮,大多數人都同時加入革命派與保皇會兩團體。例如在夏威夷的孫文之兄孫眉,便是保皇會的幹部。

但以一九○○年為界,之後不準腳踩兩條船的氣氛便越來越濃。

在鄭士良死後的翌月(一九○一年九月),義和團事件以簽訂《辛丑和約》作為善後。

連同死刑在內受處分者達一百數十名,賠償金則高達四億五千萬兩。大清國的歲入當時尚不滿一億兩,不可能一次支付如此鉅額的賠償金,因此商定以三十九年的年賦抵算,外加百分之四的年利息。依專家的計算,這四億五千萬兩加計利息,實際上已超過九億八千兩。

即使大清國覆亡,中華民國仍須承當此一債務。因有關稅做擔保,賠償金的支付確實無誤。直到一九四○年(昭和十五年),中國仍在繼續付款,最後總算付清了。

依該和約所載,清朝須進行改革。改革豈不就是變法嗎?

在不久前才處死主張變法的譚嗣同等六人,如今清朝當局卻又急轉直下要進行變法。

若認為這樣就該赦免康有為,那可就想錯了。康有為仍舊被稱為“康逆”,即是逆賊康有為之意。

——康逆之談新法,乃亂法也,非變法也。

此話出自由西安發出的《變法詔書》。

康有為所主張的變法是“亂法”,並非是真正的變法,這簡直是莫名其妙的歪論。

中央的高官因未能阻止義和團作亂,如今權勢大不如前。清朝的當權者換成了外放地方的漢人總督。

兩江總督劉坤一和湖廣總督張之洞聯名上折啟奏變法事宜。湖廣之地自古被稱為“楚”,故此一奏摺又稱為《江楚會奏》。最初的奏摺日期是一九○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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