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風險,但是經營失敗的直接經濟責任從來都不會由他承擔。
企業家利潤(6)
現在可以簡要地說,這裡所討論的利潤是由開創者的利潤所描述的現象的主要要素。不管還能在這個開創者的利潤上再加上什麼,它的基礎都是,在一個新企業中收入超出成本的暫時的剩餘。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這樣的開創者可能的確是最純正的一流的企業家。這樣,他是最嚴格地將自己限制於企業家獨特職能的企業家,即實現新組合。在創辦新企業的過程中,如果每一件事情都進展得順利無誤,在所有方面都很完美並且具有遠見,那麼利潤就會留在建立者手中。當然,實踐中的情況卻有很大不同。但是這樣說仍能夠揭示事情的原理。當然,這種表述只適用於真正的創業者,而不適用於那些有時從事建立企業的技術工作,也常常被稱為建立者的代理人,他們只獲得工資性質的報酬。最後,一個公司所創造的所有的新事物,在多數情況下,不會一下子就達到完善的狀態。相反,它的領導者經常是繼續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