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3 / 4)

小說:刑偵一號案 作者:暖暖

線索。同時,查詢犯罪嫌疑人。

王軍是石河子獄偵科偵察員,當年參加過對白寶山的審理。在途中,朱明武詢問白寶山在獄中情況,然後問:“你看白寶山有沒有幹這個案子的可能性?”王軍說:“沒有,他身高在1.80米以上,不符合身高條件。”

來到監獄,他們調出白寶山的案件材料,白寶山的前罪是搶劫,偷玉米、偷木頭,量刑偏重。登記表上管教有一句附言:“此人對判決不服,揚言出去要殺人。”

白寶山列為向北京提供的人員之一,朱明武向監獄方索取了照片等資料。朱明式後來說:“當時我的感覺,他有作案的可能,有跡象,比如,在監獄裡收買過子彈。但只是想了想,沒引起足夠的重視,主要是身高條件不符合,另外,口音也不對。”

在這兩點上,我們規定的摸排條件有誤差。

犯罪嫌疑人的身高是根據多數目擊者的描述以及鞋印等證據,經過專家論證確定的。白寶山腳小,與身高不成比例,造成了這一刻畫的偏差。

口音問題,主要是當時過於信任了劉兵的描述。劉兵把兩人的口音記反了,把大個子說成本地人,小個子說成北京或河北人。

關於口音和身高的誤差,部分偵察員和高階指揮員已有覺察,但大多數在下邊做工作的偵察員在執行專家會上規定的條件。這兩點,確實為普摸工作造成一定影響。

黃亞波在總結這個案子時認為,摸排條件定得過於具體,有利有弊,弄不好容易捆住下邊偵察員的手腳。有的寧可定得模糊些,這樣,就能把該進來的人排進來,不致於丟掉。同時,下邊的偵察員也需要提高綜合分析的能力,分清主次要條件,“來新疆的北京人”,這是主要條件;身高、口音是次要條件。如果按照這個原則辦事,白寶山和吳子明摸上來的時間可能要早得多。

當然,這是後話,應放在“總結”這個範疇中。

北京調犯的照片取回後,與摹擬畫像進行核對,並沒把白寶山做為特別物件提取出來。

朱明武從新安監獄調檔回來,向專案領導小組組長楊德祿副廳長彙報了調查情況,朱明武說:“新安監獄的人員已經全部排除,但感到不大放心。”楊廳長說:“你把重點人的檔案調來了嗎?”朱明武說:“北京調犯中的釋放人員檔案調來了。”他拿給楊廳長看,他圈下的重點人包括白寶山。

因白寶山在服刑期間“搞”過子彈,楊廳長在他的名字下邊,畫上了重重的一宿。

負責147團城南片普摸工作的是莫索灣墾區公安局刑偵大隊探長魏江年。“8·19”案發生後,147團被列為調查重點區域,墾區公安局佈置了若干條件,要求對重點人口要挨家挨戶進行調查。

魏仁年小組在8連摸出一個叫吳子明的人,瞭解到他家開春時曾來了兩個北京人,一男一女。男的曾與吳子明一起服過刑,來這裡做生意。吳子明的養父70歲了,魏江年訪問時見到吳父。吳父說,他們早已不在家裡居住,在團場那邊租了一個四川女人的房子,搬出去了。魏江年向吳父展示犯罪嫌疑人的摹擬畫像,吳父說,不像那個人。魏江年詢問吳子明和那兩個北京人租住房屋的地址,吳父說不知道。詢問那個租房的四川女人是誰?吳父也說不清楚。小魏認為這是一件事情,需要落實一下。

此後,魏江年從團場派出所瞭解到,吳子明有個堂弟在菜市場上賣烤肉。當天晚上,他過去市場找吳子兵,因吳子兵沒有出攤,沒找到。他把以上情況向當時負責莫索灣普摸工作的黨新民副大隊長做了彙報。

在核查8月19日前後不在147團的人員名單時,沒有查出吳子明。據說,有人看見當天晚上,吳子明曾在市場他堂弟的肉攤上吃烤肉,沒有離開147團。

隨著普摸工作的深入,魏江年又去過市場,也去過吳子明家。他並沒懷疑到吳子明是犯罪嫌疑人,但按照普摸要求,凡外來人口,應該情況清楚。但這兩次他仍未和吳子明見上面。

9月正日,石河子公安局開會,明確由莫索灣墾區公安局負責莫索灣和新湖農場的摸排工作。

9月2日,魏江年帶領偵察員許斌、高衛華,在市場上找到吳子兵,尋問吳子明和那兩個北京人的居住地址。吳子兵說,他也不知道他們住在哪裡,他們可能已經走了。當天下午,魏江年在市場上打聽到租房者是劉秀芬,找到劉秀芬後,劉說:“吳子明住的是我家房子,和他一起住的有個北京人和一個女的,一星期前,他們已經走了。”魏江年記下她家房子的門牌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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