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隼淳鴕�諧渥愕母�蕁T謁�鬧鞽窒錄際蹩貧浴�8·19”現場提取的物證進行了詳盡的鑑定分析。
“8·19”案現場提取的物證主要有:
一、“五六”式步槍子彈彈殼12枚。
二、彈頭3枚,彈頭鋼芯2枚,彈頭披甲1枚。
三、獲取包槍用的紅底白花晴綸毛線毯一塊。
四、自制白色毛毯手提袋一個。
五、犯罪嫌疑人作案中佩戴的墨鏡一副。
技術科對現場獲取的彈殼、彈頭進行鑑定,已於8月19日當天把案件與石河子兩案並在一起,這使我們的偵查工作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太陽鏡的鑑定情況如下:
1:為普通藍灰色玻璃鏡片,賽璐璐鏡架;
2.新舊程度分析,該太陽鏡為新近購買,佩戴時間為7—15天;
3.此種太陽鏡因質量較差,眼鏡店沒有銷售,一般都在地攤上出售;
4.質量分析,該鏡不能長時間佩戴,時間長會產生頭暈現象;
5.銷售價格在5—20元之間。
由此推斷,犯罪嫌疑人生活層次不高,可能長期在下邊(兵團、農場)居住。
白色自制手提袋的鑑定分析:
1.手提袋長83厘米,寬40厘米,為白色羊毛、錦綸混紡布料;
2.手提袋原料系造紙原網機上的濾布;
3.縫製手提袋的線有三種,一是單股白色尼綸線,二是單股黑色尼綸線,三是三股右旋棕色晴綸線;
4.縫製方式:在手提袋底部,有一道白色和一道黑色尼綸線,為機器縫製。底部一道棕色線為手工縫製,其他部位只有棕色線,全部為手工縫製;
5.手提袋的兩根提帶長70厘米,寬3厘米,為綠色帆布,帆布較舊,一條已呈白色。
手提袋是現場遺留的最重要的物證之一。它的“獨特性”突出:第一,該手提袋為自制的,而不是購買的,縫製它的原料是造紙網用舊毛布;第二,在縫製過程中,使用了兩種線,採取了機器縫製和手工縫製兩種方法。這些特點為我們尋找該手提袋材料的出處、加工地點,從而摸出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線索提供了可能。
技術科對手提袋的材料和產地進行了詳盡的調查。他們請到烏魯木齊市第一、第二造紙廠、紡織研究所、羊毛研究所及輕工產品質量檢測站等單位8名技術人員共同研究,進一步認定該布料是造紙原同機上使用的800克/米毛、纖混紡上濾布。毛、纖比例為,緯紗毛22.75%,化纖77.25%;經紗毛17%,化纖83%,織造工藝為破斜紋織法。
這類濾布主要生產廠家有天津、青海、江蘇等地的工業用呢廠。
在新疆主要造紙廠的分佈有:石河子造紙廠、瑪納斯造紙廠、昌吉市造紙廠、巴州第一造紙廠和博湖造紙廠。
該濾布正常在造紙機上使用,約一個月更換一次,遇到出褶皺的情況則要提前更換。手提袋的布料較新,使用時間短。造紙廠更換下來的濾布一般裁成塊狀,銷售給職工。
現場遺留包槍用花毯的鑑定分析:
1.該毛毯為晴綸毛毯,規格16X21米;
2.圖案為“雙喜”,上下對稱鴛鴦圖案。
技術部門對包槍用的花毯也做出調查分析,他們找到烏魯木齊市紡織品批發站、市針織品批發站,兵團針織品批發站,商貿城及部分零售店進行調查,得知以下情況:
該毛毯顏色有紅綠兩種,生產廠家為浙江倉南毛毯廠,1994年,兵團針織品批發部經銷過該產品,主要銷往南北疆各地,部分作為抽獎獎品發放過。
由於“8·19”與“7·5”、“8,8”已併案偵查,因此對石河子現場發現的套狗用魚鉤漁線也做了鑑定和調查。
該魚鉤為上黑鉤,有國產、進口兩種,國產為江蘇產品,另一種為日本產,廣東汕頭伽瑪卡孜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包裝並經銷。烏魯木齊除四方貿易公司(漁具專營公司)經銷外,各漁具店都有零售。四方公司曾批發給克拉瑪依、石河子等地。
這些鑑定看上去很枯燥,但我們很快就會注意到,它們在後來的偵查工作中,發揮出越來越明顯的作用。
五、發現夾河子乾渠中的摩托車
這在當時,與烏魯木齊“8.19”案件沒有直接聯絡,是發生在異地的一個普通案件。我把發現摩托車案放在這裡來寫,主要是不想違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