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部分(1 / 4)

這樣被糟蹋了。

審計還指出,鋪張浪費遠不止於此。在工程費用、土地徵收、道路修理、集資聯建等事務中,同樣存在鋪張浪費。

第三,部分村官存在假公濟私,以權謀私的經濟問題。村裡安裝電話,會計和出納每人減免2000元。村長潘義漢一年的手機費就報銷了11000餘元。此外,公款私借現象也多次發生。

被激怒的村民們,憤慨於村官們的“腐敗”,並將村官們假想為掠奪他們土地和利益的團體。1998年9月8日,800餘村民在中國第一份由農民起草的罷免書上籤了名。很快,梧田鎮政府、甌海區人大常委會和民政局都接到了罷免書。

通往監獄的門敞開著(4)

一段日子後,村民們沒有聽到任何官方回覆。起草者吳錫銘去徵詢區民政局的態度,並聲稱罷免是“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民政局一官員答覆說:“我說了不算,只有區委組織部和鎮黨委才能做主。”

無奈之下,吳錫銘跑到浙江省民政廳。敲開基層政權處的門,他終於聽到了肯定的回答:“你們有權利罷免村委會主任,區民政局不同意,你們可以起訴他們不作為。”

1998年11月4日,《村委會組織法》開始施行,而非先前的試行,原先的24個條文也變成了30個條文,對照第19條、第20條,吳底氣更足。

可是,法律條文似乎並不足以打動甌海官方人士的心。四處碰壁的吳決定乘去北京大學看望女兒的機會,去趟民政部。

1998年底,頤和園的水已經結冰了。看過女兒,離開北京大學的吳,受到時任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群建設處處長劉喜堂的接待。吳擔心國家部委的官員們對上訪者不信任,特地將《溫州日報》關於村民欲罷免村委會主任的報道,呈遞給劉。

劉看到的村民要求罷免村委會主任的材料上,潘義漢的行為和一個村委會主任的身份,已經嚴重不相符:潘不顧村民重託,對村務財務未經村民同意,擅自超越職權自作主張,導致集體資產大量流失。譬如,對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暗箱操作,1996年村裡建造三個廁所,未透過村民代表會議,造價未經公開投標,結算也不公開。

劉對他們的民主熱情表示欽佩,並態度鮮明地支援他們的罷免案。

雖然有了國家部委官員的“口諭”,罷免案的啟動依舊不那麼順暢。性格倔強的吳,不斷給北京方面打電話。

不久,民政部要為《村委會組織法》的實施開個全國性的會議,各個省民政廳和地級市民政局的官員被要求與會。會議組織者還特別留給梧田鎮鎮長一個特別的列席名額。

回憶劉喜堂對他描述過的會議的場景,吳黑黝黝的寬闊臉膛上,紅彤彤的,光彩照人:“開完會後,劉處長給我打電話,他說他在會議間隙發言,‘寮東的村民要罷免村委會主任,可是鎮裡卻不同意,今天,我們把鎮長邀請到現場,請他開完會回去啟動罷免,尊重民意,貫徹《村委會組織法》。’”

吳說,會議結束後,劉還專程去賓館和鎮長談話:“尊重老百姓的意願,別讓他們老是上訪啊。”

鎮長回到溫州,見到吳,打趣道:“謝謝你,給了我一個去北京開會的機會。”吳笑答:“你要請客,我不上訪,北京怎麼知道還有你這麼一個鎮長?”

1999年春節後,機關開始上班。吳一臉嚴肅地找鎮長:“怎麼老是搪塞,到底什麼時候開始罷免?”不願意在推諉拖拉中慢慢等待,吳再度致電劉喜堂,懇望藉助他的力量和途徑,推動寮東村的罷免。

此時,另一份審計時限自1997年至1998年8月的審計報告出臺。結論依舊是財務混亂,報酬不透明,鋪張浪費等等。兩份審計報告預示著罷免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

接下來發生的一切,證明吳的“上層路線”發生了效果。民政部將他們的罷免要求,向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作了彙報。據說,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在摁滿手印的罷免書上作了批示。後面的事情一路順風。浙江省民政廳決定派員前往寮東,督察村民提前改選村委會主任。

3月的一天,鎮政府派出一個21人的工作組,前往“核實”村民的聯名要求。來自溫州人大常委會的訊息說,一工作組成員把一個婦女“同意罷免”的意願,寫在“不同意罷免”一欄。看上去,這只是一個簡單的小插曲,但在一個反感情緒壓抑已久的村莊,它差不多成了政府有意抵制罷免的“證據”。

實際上,面對黃祝華等村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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