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重大的錯報、漏報;且認為報告中的會計報表及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在該報告期末財務狀況及該報告期內經營成果。
第404條款則是薩班斯法案中最難操作、最複雜、耗費成本最高的一個條款。條款規定,在美上市企業要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內部控制活動的記錄不僅要細化到像產品付款時間這樣的細節,而且對重大缺陷都要予以披露。第404條款涵蓋企業運營各領域,將引起整個企業控管流程的改變。
《薩法》標誌著美國證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轉變:從披露轉向實質性管制。儘管該法案出臺匆忙,但它仍然經歷了將近20次的公開聽證。同時,美國國會相關人員對該法案展開了較充分的爭論,並儘可能地限制該法案對經濟執行的負面影響。
《薩班斯法》橫掃在美上市公司(2)
從政府監管的根本目標考慮,政府的介入並加強監管對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是十分有必要的。如待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醜聞爆發後再去處理,則無法挽回投資者的損失。
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魏康馨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在《薩法》出臺後,法國和日本都先後出臺了類似的新法規強化監管。因此從長遠來看,改革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將是大勢所趨。
《薩法》對公眾公司欺詐行為和高管犯罪的刑事處罰力度是史無前例的。該法案第906條款規定,CEO和CFO在明知公司向SEC申報的包括財務報表的定期報告有不真實的財務資訊的情況下仍簽署書面宣告,將被處以可高達100萬美元罰款和上至10年的監禁;如果屬於“有意欺詐”性質的提供虛假財務報告將被處以可高達500萬美元罰款和上至20年的監禁。
今後上市公司再被指控有財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