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3部分(1 / 4)

小說:秦三世 作者:世紀史詩

公、侯、伯、子、男五等文武官員的世爵。

這五等世爵不是軍職,而是單純的爵位。和軍功所授的爵位可以同時並有。

秦旭還細分了各個軍爵和世爵的待遇。總體來說,爵位越高,所獲得權利越多。責任也越大。

而獲得侯爵可免一次非謀逆大罪的死刑。不能轉讓,不能世襲。

《民事律》規定了公民裔民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擁有國內共場所的優先進入權。只要擁有公民身份,帝國除皇宮等軍事民政機構外,都擁有優先進入權。任何個人或家族不得以私法進行阻攔。

公民有告御狀的權利。皇在大秦廣場設“登聞鼓”。公民可敲響“登聞鼓”告御狀。然若公民戲弄帝王,不管是何原因,一律斬立決,直系一代親屬車裂,兩代親屬~面,三代親屬全部貶為裔民,終身不得升為公民。然禍不及四代。

公民在單身可以從戶部獲取一處一房一廳的住房,結婚後還可以獲得一處兩室一廳的住房。然若公民父母健在,必須以至孝贍養父母,若有悖逆之事,帝國一律處以極刑。

公民一到十八歲,必須參軍四年。以選擇禁衛軍,羽林衛,甲等軍團,乙等軍團進行服役。兵部統一安排。

禁衛軍,羽林衛,甲等軍,乙等軍團會設立十二所軍校,公民也可選擇進入軍校學習代替服役。但一旦選擇進入軍校,必須服役七年以上。才可退役。

退役後,公民可選經商,做官,做工。。。。。

。任何一個想從事的職業。若不知如選擇,可以去戶部報備,工部會對其進行安排。所從事職業除了參軍之外,一律享受優先和減稅政策。

而一等和二等,三等公民在所享受的優先和減稅政策上有一定的區別。僅此而已。

而裔民和公民的區別就在於不能告御狀,但可以直接對郡守進行申訴。也可以向御史申訴。同時,帝國是以武至上的國度,裔民滿十八歲也必須參軍,但服役時間只有兩年。且只能選擇加入甲等軍團和乙等軍團。所享受的優先權和減稅政策也低於公民。裔民也可以憑藉自身能力考取軍校。

《民事律》還規定,公民裔民的身份可以轉換。裔民可憑藉軍功升爵,爵位只要達到四級簪梟就可自動轉化為公民。

如果不憑藉軍功,裔民還可透過捐稅來完成身份的轉化。或透過時間---裔民只要六十年內沒有任何犯法記錄,也可以升為公民。

可以說,秦旭這樣的安排並沒有明確誰的身份一定高貴,只是為大秦帝國的子民設定了一個奮鬥的目標。讓他們不至於像現代年輕人那般不知所措,整天處於一種茫然狀態。

特別是《民事律》還規定了一點:無論公民裔民,十六歲後必須參加工作歷練。秦帝國不養懶人。人人都必須為自己的生活付出。而之後一系列的《民事律公射令》《民事律生活上諭》《民事律勸學上諭》《民事律寫意上諭》《敕天下臣民減免詔》等等聖旨又重新不斷修正了這個觀點。

《行事律》規定了公民和裔民的行事準則。

大到公民裔民的思想品德,小到公民裔民的行路標準都有明確規定。當然,相對來其他律法動不動就是斬和殺的懲罰來說,《行事律》的處罰是極其低微的。整個《行事律》裡只有五處是需要耐為隸臣,刑為鬼薪,+為城旦,為城旦作為懲罰的,但都罪不至死。

然而這並不是說《秦法》就不森嚴。事實上,這樣一來,更加凸顯了《秦法》的森嚴。因為對於初期的很多裔民來說,他們追求的是六十年不犯法,好升為公民。但《行事律》卻是最容易讓人犯錯的。

好在秦帝國制定法律只是希望人人不犯法,並不是希望人人犯法,所以對於這些法律條規的宣傳也是不遺餘力。學生在學校《秦法》成為必修課,家中長則會有里正上門講解。

而且秦旭還規定,在未來十六年內,每年每個公民有六次觸犯《行事律》而赦免的機會,裔民則只有三次。而兒童,十三歲以前觸犯《行事律》可免罪。然父母要罰款。

《帝王賞罰律》則對帝王如何賞賜臣民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由此公民裔民可以透過這個律法看見帝王對那些官員是否器重,由此引臣民對這個官員的品德為官等等方面的監督,同時也對帝王的行為產生監督作用。

可以說,《秦法》的頒佈實行,使得整個秦帝國的所有工作都開始轉入了一個擁有正常秩序國家的程序裡。

但先秦旭要面對是對現有居民的一種籠絡和約束。十六年後,大秦帝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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