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眾生百態(3 / 3)

在我看來,這明顯就是醫院的責任,醫院如果可以及時查出問題的話,死者在一開始就可以得到及時的治療,自然就不會出現後續的問題了。

所以我認為死者家屬應該向醫院索賠,因為在看病過程中,醫院並沒有在第一時間發現問題。”

在老人看來公司確實是存在問題的,但是根本的問題是因為去醫院檢查的時候沒有檢查出已經出問題的身體。

因此沒有得到及時治療才是對方死亡的真正原因。

按摩師早坂釜足發出了俺也一樣的聲音:“我覺得大家說的都挺有道理的,我也是這個觀點,大概就是這個樣子。”

前面幾個人說完之後,終於輪到了常磐莊吾發言。

“我先來介紹幾個概念吧,工傷的認定條件是規定在勞動時間或者在加班時間內,在業務類場所或者在從事業務的時候受傷就會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工人在工作的時候,因為私人關係離開,或者是故意引發災害,或者是遇到地震等天災,或者因為私人恩怨受到第三者的傷害,這幾種情況下不被認定為工傷。

如果是因為工作單位的裝置,管理出現問題導致的傷害會被認定為工傷。

因為公司需要外出從事相關的工作,雖然是離開了公司,但是根據勞動契約進行工作,不管做事的地方是哪裡,只要不是私人行為,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如果滿足於勞動場所存在有害因素,工人暴露於可以引起健康傷害的有害因素中,且發病的過程和病因和有害因素有關,同樣可以認定為工傷。

還有一個最重要的一點,在通勤傷害中,工人上下班的時候,按照合理的路徑,也就是公司和家裡面那條路進行往返中發生的傷殘,死亡事故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但是如果因為私人原因偏離了路線,就不會認為是工傷。當然是原因,不包括購買日用品,接受職業能力培訓,行使選舉權等類似權利,接受醫院治療等活動。”

女大學生黑島這個時候舉手說了一句:“那現在問題就是,死者幫他的廠長給老闆送東西,算不算是工作?

死者下班之後和朋友前往居酒屋交際算不算是私人行為,是否是上下班的合理路徑。”

常磐莊吾聽到這話一副孺子可教的樣子,點了點頭:“沒錯,這兩個就是這次案件是否認定為工傷,最關鍵的問題。”

竹中賢了想都沒想就說到:“這還用想嗎?肯定不算。上下班出去交際肯定是私人行為啊!而且說不定就是他喝酒了才導致交通事故的。”

常磐莊吾喝了口水,說了一句:“根據報告,警察到的時候就已經初步檢查過了,死者並沒有飲酒的行為,所以不可能是酒駕。”

竹中賢了聽到這話,馬上繼續說道:“就算不是酒駕,他出去交際這也是私人行為,肯定是不能構成上下班的,什麼合理路線的吧?”

這個時候,那位東大的學生中田舉手說了一句:“不一定,我們最近在做個課題。

有很多人認為下班之後上下級交際依然是工作之一,因為雖然沒有規定這是工作,但卻是每個上班族都必須要做的事情,已經成為了一種強制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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