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一樣,把偵探的推理就當成真相了。
常磐莊吾之所以有這麼深的感悟,是因為以前接觸的一個案子就是由所謂的大阪名偵探破的。
明明沒有足夠的直接證據,光憑一些間接證據和口供,還有所謂名偵探的推理,法官就深信不疑的要直接進行判決。
要不是常磐莊吾在關鍵時刻找到了更讓人信服的證據推翻了所謂名偵探的推理,那個案子說不定直接就輸了。
所以一旦對上這些名偵探的案子,明明從專業的眼光看來證據不足,可以贏得很輕鬆,但卻是比一般的案子還要麻煩不知道多少倍。
不過相對應的,這個世界的律師手上的權利也相對稍微多一點。
就比如說調查取證權,律師對於案件的事實真相進行調查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
且除了警方和檢察方公開的證據之外,律師還可以依法進行獨立的證據搜查,並提供給法庭,這些證據是和檢察方和警方所提供的證據,是有相同的法律效應的。
當然了,律師在調查取證中並沒有強制取證權利,比如說強制的調取商家的監控,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但是警方和檢察方都是可以進行強制搜查的。
不過即使是這個樣子,作為刑辯律師的手腳也可以說是放開很多了。
常磐莊吾雖然嘴上說著很苦惱,但是身體還是很誠實的接過了案子的相關資料。
畢竟,可以還你公道,我又何樂不為呢?
更何況還有額外的清氣(冤情解除之後,被淨化過之後的冤氣)作為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