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的12個人挑出來都要很長時間。
再加上有的時候很多陪審員對法律條款都不清楚,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員很容易感情用事,而且有一些陪審團成員是因為被強制性要求參加,因為陪審員是公民的義務,燈塔國還有陪審團成員缺席被罰款的情況。
在這種極端的情況下,一些陪審團成員對案子的本身根本不關心,還被強行要求參加,很多情況下並不會嚴格履行陪審團的義務。
而且陪審團本身的成本也很高昂,會極大的消耗社會資源,陪審團在這段時間的開支都是由政府負責的。
其實這種制度已經逐漸開始被淘汰了,英美這種最開始使用陪審團制度的國家,現在的使用率也已經銳減,燈塔國不到3,約翰牛更是已經到了03了。
至於曰本為什麼會引進這種在人家國家都已經快消失的制度。
一個可能是燈塔國那邊再用。
曰本的東西,不行!燈塔國的東西,行!
還有一種原因可能就是,12個人的智慧加起來,總好過一個人智慧。
當然啦,其實真話是黑鍋由12個人來背,總好過法官一個人扛。
一個案子出問題了,很多人都會罵法官弄出了冤假錯案,但是如果是12個人出問題了,那12個人又代表著公民,這個責任就不好仔細追究了。
當然了,上面都是常磐莊吾自己的猜想,不過就常磐莊吾個人的感覺來說的話,陪審團制度從現實的角度來說,並不算是一個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