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 會,違者皆斬。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二十五 、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諭,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 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歷七月初六日上諭,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 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歷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諭,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 官,於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如復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 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敘用,亦不得開脫,別給獎敘。 以上諭旨,現於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大清國國家允定將通商、行船各條約內,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 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 黃埔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九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 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 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埔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 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營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 兩;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回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干涉者出資。該局員差並權責及進款之詳細 各節,皆於後附檔案內列明。 第十二款。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歷六月初九日降旨,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 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諭內,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覲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 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內述明。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牘,均系以法文為憑。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歷光緒二十六年十一 月初一日文內各款,足適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將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 諸國亦照允隨行。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宣告,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 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 日,全由京城撤退,併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於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 歷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今將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份,均由諸國、中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 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分。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在北京定立。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原載《義和團》。《辛丑條約》尚有附件十九件,略。 _   電子書 分享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