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2 / 4)

小說:天冤 作者:炒作

劉明柱大喜,立即起身說:“審判長,我方請求證人趙玉香出庭作證。”

審判長說:“同意。”

趙玉香走入審判區後,首先將手中的《證明》交給劉明柱。劉明柱大聲宣讀:“

證明

1975年6月2日,我們看到一個30歲左右的婦女走進何歪子家。她身高1。65米左右,面板白淨,相貌姣好,身著藍色衣服。

該婦女神智不清,可能患有失憶症。她語無倫次,說是結過婚,有一個女兒,操青龍縣一帶口音。其在何歪子家住過兩天後失蹤。

特此證明。

證明人:

耿寶權聶淑清何歪子何氏(簽印)

齊縣東方紅人民公社耿莊大隊革命委員會(公章)

一九七五年十月十日“

趙玉香趁此機會喝了口水,回頭看了看鎖森,又看了看爬在葉蘭英懷裡的翠翠,自己安然坐在證人席上。

審判長和幾名法官傳看完《證明》後,將《證明》轉給了公訴人。公訴人看了一番後,對趙玉香問道:“剛才劉翠翠說的都是真的嗎?”

趙玉香說:“是的,童言無欺。”

公訴人又問:“你見到張玲玉了嗎?”

趙玉香說:“沒有。”

這時,公訴人不耐煩地說:“你是不是隻聽寫《證明》那幾個人的描述,就認為那個有精神病的女人是張玲玉?”

趙玉香說:“是的,他們說的那個女人無論從哪個方面講都是我兒媳婦。我用生命擔保那個女人就是張玲玉,她沒死!只是現在不知道她流落到什麼地方了。”

公訴人又問:“他們寫這個”證明“的時候你在不在場?”

趙玉香說:“我們當時在一起談話,還一塊商量著如何寫證明的事呢。”

公訴人轉身對審判長說:“審判長,這個證明一是取證程式不合法;二是出證的幾個人都不認識張玲玉,無法確認那個患有精神病女人就是張玲玉;三是我院提交的證據中,張玲玉的母親王桂花辨認親生姑娘已經死亡,是趙玉香親自給兒媳婦張鈴玉辦理的喪事。所以,張玲玉已死亡的事實不容置疑!這份《證明》不能做為庭審的證據。”

劉明柱起身說:“審判長,當時辨認屍體時,趙玉香和劉鎖森並未到場,警方也沒讓趙玉香到場辨認,只是聽王桂花一面之詞就認定在水中泡了一個月的、高度腐爛的、五官難以辨認的屍體是張玲玉,完全有認錯的可能。另外,張玲玉十年前確實患過精神病(我這有青龍縣高中的證明),完全有舊病復發,離家走失的可能。請法官注意,一審法院確認張玲玉的死亡時間是今年5月1日,發現無名女屍是6月1日。而此《證明》證實,今年的6月2日,也就是一審法院認定張玲玉死亡32天后,有人在幾百裡外看到過活著的張玲玉。被殺者仍然活著,何來的殺人犯?因此,法院應將被告人劉鎖森立即無罪釋放,並賠償因此案而對我的當事人造成的一切損失。”

劉明柱身後的旁聽席上,先是有幾個人鼓掌,緊接著響起了雷鳴般的掌聲。有人還高喊著:“放了他,放了他”,“冤案,冤案!”

審判長等法庭裡的喧鬧聲平靜了一點後,站起來大聲宣佈:“現在休庭,擇日宣判。”

劉明柱家裡一片歡聲笑語。趙玉香、劉明柱、劉鎖林、葉蘭英等人,圍著正在燙腳的翠翠不住地誇讚她。

劉明柱說:“乾孃,今天可真是懸了啊,要不是翠翠機靈,闖進法庭喊冤,死刑判決一下,鎖森哥就完了。”

葉蘭英說:“翠翠,你是怎麼從火車站裡面跑出來的?”

翠翠說:“我當時跟著奶奶往出走,門口的阿姨看我奶奶沒有票,抓住奶奶不放,還喊什麼”抓住個逃票的“。我趁那個阿姨和奶奶說話時,就從她的身邊溜了出來。回頭一看,奶奶一面跟那個阿姨說話,一面把手伸到背後比劃著讓我趕緊走。我和奶奶來過那個審判犯人的地方,就一路跑了進去。”

劉明柱說:“小翠翠真是智勇雙全啊,今天你立了大功。我出去買點菜,咱們好好喝點兒酒,慶祝慶祝。”說著拎著菜籃子走了出去。

葉蘭英問翠翠:“你看到臺上臺下那麼多人,不怕嗎?”

翠翠張開小嘴笑著說:“我只想著我娘沒死,我得救爹出來,我的膽子就越來越大了。”

在劉明柱家的餐桌上,看著劉明柱和劉鎖林一通狂飲之後,趙玉香對劉明柱說:“你今天的辯護太好了。對了,法庭說什麼擇日宣判,那我

本站所有小說均來源於會員自主上傳,如侵犯你的權益請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刪除。
上一頁 報錯 目錄 下一頁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5 https://www.kanshuwo.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