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部分(2 / 4)

小說:天冤 作者:炒作

也得到母親為兒申冤同樣的結果,使自己再失去二個親人。一個老老實實的農民,一個守法的公民從申冤無門,到越申越冤,最後竟然不敢申冤,這是為什麼?這種現象難道不值得我們深思嗎?造成這種冤案的根源不根除,今後還會出現蹲冤獄的“劉鎖森”,還會出現被冤死的“趙玉香”。

最後,我要提醒那些冤案的製造者們,這樣的冤案在破壞中國法制建設的同時,也在為他們自己和全體守法公民們挖好了一個大大的陷阱,那就是我們在座的每一個人都有可能遇到不幸的事件,如果當事人沒有劉鎖森這樣“幸運”的話,就只能像趙玉香那樣,黃泉路上再申冤了。“

劉明柱的發言深深震撼著在場的每一個人的心靈,以至於在他結束辯護時,竟沒有人察覺。

最後嶽審判長宣讀了《判決書》,

“嶺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1985)嶺刑改字第008號

原公訴機關江北省青龍縣公安局。

申訴人(原審被告人)劉鎖森,男,…………

原判根據被告人供述、公訴人公訴、證人證言、物證、現場勘查筆錄、法醫鑑定等相互印證的證據,確認劉鎖森殺害張玲玉事實。認定被告人劉鎖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院查實,申訴人劉鎖森的妻子張玲玉於1975年5月1日下午,因精神病復發,出走失蹤。1985年4月11日,張玲玉返回家鄉。經公安部身源鑑定室的dna檢測,返回家鄉的張玲玉與劉鎖森的女兒劉翠翠確係母女關係,劉鎖森殺害妻子張玲玉的事實不成立。因此,原判認定的事實錯誤,本院予以否定。申訴人劉鎖森提出的刑偵人員對其犯有刑訊逼供罪和其無辜服刑10年的國家賠償要求,本院將另案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改判如下:

劉鎖森無罪釋放。……“

還沒等審判長宣讀完《判決書》,全場就響起雷鳴般的的掌聲。

當劉鎖森等人走出法庭時,法庭門口圍了一大群記者進行採訪,見劉鎖森、劉鎖林、葉蘭英和劉翠翠都一言不發,記者們只好去採訪辯護人劉明柱律師。劉明柱一邊走著,一邊回答他們提出的問題。

一名記者問:“劉律師,你們現在去做什麼?”劉明柱說:“我們要去趙玉香的墳前,讓她在九泉之下知道,兒子的冤枉平反了。”

記者問:“你們將怎麼對待那些對劉鎖森刑訊逼供的刑偵人員?”

劉明柱說:“我們將以殺人罪起訴他們。”

記者問:“今天法官說將另案審理對劉鎖森賠償案,你們準備申請賠償嗎?”

劉鎖森突然開口說:“咋賠?我想讓娘活著,我想讓女兒重新上小學,我想讓我的一切回到十年前,這些能賠嗎?”

記者又問:“張玲玉現在是雙重婚姻,你打算怎麼處理?”

劉鎖森說:“由她定吧。”

一名記者搶著問:“劉鎖森,我今天注意觀察了,你從進入法庭一直到現在,始終沒露出過笑臉,難道你不為你的無罪釋放而感到高興嗎?”

劉鎖森怒目瞪了這位記者一眼,轉過身上了車。劉明柱反問這位記者:“遲到的公正也是公正嗎?如果你無辜被監獄關了十年,再宣佈無罪釋放,你能樂得出來嗎?”

一名記者見劉鎖森上車了,拉住劉明柱問:“劉律師,你的當事人能得到多少國家賠償?”

劉明柱一邊關著車門,一邊說:“以法院判決為準。”

劉鎖森和劉明柱、劉鎖林、劉翠翠、葉蘭英一起乘坐麵包車,向青龍縣駛去。

雖然劉鎖森的案子平反了,大家不用再為申冤四處奔波了,但車裡的人怎麼也樂不起來。因為這十年來所發生的一切已經把他們的心傷透了,車裡只能聽到車輪和路面發出的磨擦聲。

在花月村背後的池塘邊,眾村民們正在柱子孃的指揮下,搭建著趙玉香的靈棚。鄉親們都自發的扛來木杆,絞手架和黑白布。在趙玉香的墳墓上面拱起了一個棚蓋,棚蓋的四周插滿蒼松、檜柏枝子。在棚面到地面兩邊垂下兩條白色布簾,頂部是用黑布扯起的橫幅,橫幅上是白字寫著“沉重悼念亡母趙玉香。”兩側白簾布上用黑字寫著“申冤路上欲斷魂”和“亡靈委屈已昭雪。”鄉親們還在趙玉香石碑前安放上個供桌,供桌上擺滿了水果和香爐等祭品,在桌下還有一個大泥盆,旁邊有大堆燒紙。同時,還在趙玉香的墳堆擺滿了鮮花和綠草。棚子裡面懸掛著趙玉香生前的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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